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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概述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其法律保护机制也日趋完善。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商标侵权纠纷频发,权利人主张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情况屡见不鲜。面对此类指控,被诉方并非毫无反击余地。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被控侵权方提供了多种合法有效的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为市场主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标识提供了法律保障。理解并有效运用这些抗辩事由,是企业在应对商标纠纷中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环节。

正当使用抗辩:描述性使用的合法性

正当使用抗辩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常见且最有力的抗辩理由之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例如,某公司生产“苹果”牌果酱,虽然“苹果”是注册商标,但若其产品确实以苹果为主要原料,使用“苹果”一词描述商品成分,并未误导消费者,即属于对商品特征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该类使用必须满足“必要性”和“非混淆性”两个核心条件:即使用行为具有事实基础,且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

描述性使用与暗示性使用的界限

在实践中,区分描述性使用与暗示性使用至关重要。描述性使用是指直接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如“速干”用于运动服、“环保”用于纸制品等;而暗示性使用则通过间接关联引发联想,可能涉及较高程度的混淆风险。例如,某酒店使用“星空”作为其客房命名,若该酒店并未获得“星空”注册商标,且该名称仅用于体现装修风格,未指向特定品牌,则可视为合理描述性使用。但若该名称长期与某一知名品牌形成固定联系,且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使用,从而丧失抗辩资格。因此,企业在使用具有描述性质的词汇时,需评估其是否具备显著性,以及是否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

合理使用中的历史沿用与在先使用权

在某些情况下,被诉方可能基于历史沿用或在先使用而享有合法抗辩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如果他人在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则在原有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在先使用”权益的尊重。例如,某地方老字号餐馆自上世纪80年代起持续使用“老张记”作为店名,后他人在同区域注册“老张记”为商标,原经营者可在原有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前提是其使用行为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并已积累一定市场知名度。该抗辩的核心在于“在先使用”与“持续使用”的证明,通常需提供销售记录、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加以佐证。

非商业性使用与公共利益考量

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也可能因不具备商业目的而被免除侵权责任。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评论分析中引用他人商标,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为说明某一现象或进行客观评价而适度引用他人商标,不构成侵权。此外,公益宣传、政府公告、教育演示等非营利性场景下的使用,亦可被视为合理使用。这类抗辩强调使用行为的公益性、非盈利性和信息传递功能,而非意图获取商业利益或造成市场混淆。因此,企业在开展公共传播活动时,应确保使用行为符合“合理、必要、不引人误解”的标准。

使用方式不影响混淆判断的抗辩

在部分案件中,即便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只要使用方式足以避免消费者混淆,仍可构成有效抗辩。例如,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背景图案、小字号标注、置于非显眼位置,或在使用时搭配显著不同的设计元素(如颜色、字体、布局),使得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使用方式、显著程度、消费者认知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设计包装、广告或网站时,应注重整体视觉呈现的差异化,避免形成与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外观,从而降低侵权风险。

善意使用与不知情抗辩

当被诉方能够证明其在使用涉案标识时并不知晓该商标已注册,且无主观恶意,也可作为减轻责任甚至免责的依据。虽然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善意使用”可完全排除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将被告的主观状态作为裁量情节之一。例如,某小型企业因独立设计产品包装而无意中使用了他人已注册商标,且在接到警告函后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库存,此类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善意、非故意侵权。在此类案件中,企业应积极保存设计过程文档、沟通记录、采购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其无侵权故意,从而争取有利判决。

商标权滥用与权利失效的抗辩

在极端情况下,若商标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或存在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如频繁提起恶意诉讼、阻碍他人正常经营,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根据《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法院有权驳回明显不合理或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侵权主张。此外,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他人可依法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防止“囤积商标”现象,鼓励真实使用。因此,被控侵权方在应诉过程中,可调查商标权人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其长期未实际使用,可提出撤销申请,从而从根本上削弱对方的维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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