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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保护范围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以及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转让、许可等权利。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生产者或提供者的产品。因此,商标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企业的商业利益,也直接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多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即可获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诉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所有人。例如,某企业擅自在其生产的饮料瓶身印制“农夫山泉”字样,即使包装设计略有差异,仍可能构成对“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此类行为明确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类别相似度、实际使用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商业流通环节中,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行为虽未直接制造假冒商品,但其在市场中的传播作用不可忽视。例如,某电商平台卖家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标有“耐克”标识的运动鞋,并以正品价格对外销售,即便其主观上未必存在恶意,一旦被证实其商品来源非法且商标标识未经许可,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此外,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侵权中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出现在制假产业链中,通过非法复制注册商标的图案、字体、颜色搭配等要素,大量生产假冒标识用于贴附在劣质商品上。例如,某工厂未经授权大量印刷“华为”商标标签,供下游不法商家用于组装假冒电子产品。该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对品牌的真实信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为侵犯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一些主体虽未直接实施商标侵权,但为其提供支持或便利,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例如,某物流公司明知承运的是假冒“苹果”手机配件,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又如某广告公司为某山寨品牌设计包含“小米”字样的宣传海报,尽管未直接销售产品,但仍可能因协助侵权而被追责。《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权行为。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作为连带责任的依据,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或域名

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注册与之相近的域名,也是常见的商标侵权形式。例如,某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星巴克”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注册,误导公众以为其与星巴克品牌存在关联。再如,某网站注册“applestore.cn”域名,用于销售非苹果公司授权的产品,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认定为侵犯商标权。此类行为往往涉及不正当竞争,法院通常会判令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或注销域名。

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重新投入市场。典型案例如:某经销商将原装“飞利浦”剃须刀的商标撕下,换上自己品牌的标签后出售。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还可能损害其商誉。因为消费者购买时误以为是该经销商自己的产品,从而影响原品牌声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恶意侵权,赔偿金额通常较高。

跨类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

商标侵权并非仅限于相同商品上的使用,即使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若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茅台”白酒注册于第33类,而某企业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茅台”字样作为品牌名,虽商品类别不同,但若其宣传方式强调“茅台品质”“茅台御用”等表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虽然商品类别不同,但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构成侵权。司法机关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通常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使用方式、消费群体认知水平等多重因素。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特殊规则

对于已在中国境内驰名的商标,法律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要可能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构成侵权。例如,某化妆品公司使用“迪奥”作为其护肤品品牌,尽管两者不属于同一类别,但由于“迪奥”在奢侈品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消费者极易产生关联联想,法院可能据此认定侵权成立。《商标法》第十三条对此类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旨在防止“搭便车”行为,维护知名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价值。

网络环境下的新型商标侵权表现形式

随着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商标侵权呈现出新的形态。例如,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含有他人注册商标元素的广告内容;在直播带货中使用虚假品牌标识误导消费者;在网店标题中嵌入“官方旗舰店”“正品保障”等词汇,实则无授权。这些行为虽未直接复制商标,但利用平台算法和用户心理制造混淆,构成变相侵权。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违规账号采取下架、封禁等措施。同时,平台自身也被要求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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