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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权利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什么是商标在先权利?

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依法享有并持续有效的商标权益。这种权利通常来源于先前的商标使用、注册、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在商标法体系中,保护在先权利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防止市场混淆的重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意味着,即便某人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该申请侵犯了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其注册申请将可能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表现形式

商标在先权利并非单一概念,而是涵盖多种法律形态的权利。其中最常见的包括:已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但实际使用的商标权益(即“未注册驰名商标”)、著作权中的作品署名权、企业名称权、地理标志权以及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例如,某位知名演员的名字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品商标,若该演员能证明其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注册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则可主张其姓名权构成在先权利,从而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在网络时代,一些社交媒体账号名称、品牌化昵称也可能成为在先权利的载体。

在先权利与商标注册程序的关系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审查机关会主动检索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会进行实质审查,重点核查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一旦发现存在潜在冲突,申请人可能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需提供证据说明不构成侵权。在异议程序中,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受到侵害。例如,某企业发现另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与其长期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可依据在先权利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注册。

在先权利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项权利是否构成“在先权利”,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首先是时间顺序,即权利必须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其次是权利的合法性,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如有效注册、合法使用、创作完成等;再次是权利的显著性与影响力,尤其是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必须证明其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此外,权利人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用户评价等,用以证明其在先使用和知名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采用“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核心,即若新注册商标易使公众误认为与在先权利人存在关联,即可能构成权利冲突。

在先权利保护的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来,多起涉及在先权利的商标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例如,“小霸王”品牌曾因他人抢注“小霸王”商标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查明,原“小霸王”游戏机品牌早在1990年代便已广泛使用并拥有极高市场声誉,虽未及时注册全部类别商标,但其在游戏机领域的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最终,法院认定“小霸王”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支持了权利人的主张。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故宫”相关商标争议。故宫博物院主张其对“故宫”文字及图形元素享有在先著作权和品牌权益,多次成功阻止他人将“故宫”用于食品、服饰等非授权领域,体现了文化机构在先权利保护的示范作用。

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在先权利?

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提前布局、系统管理自身品牌资产至关重要。首先,应尽早进行商标注册,覆盖核心类别与潜在关联类别,避免被他人抢注。其次,对于尚未注册但已实际使用的商标,应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包括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发票、网站页面截图、媒体曝光记录等。同时,可通过版权登记强化对品牌设计元素的保护,如图形、标语、字体设计等。在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在先权利时,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跨国企业在华维权时,也应关注中国法律对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则,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权利丧失。

在先权利与恶意注册的界限

随着商标资源日益紧张,恶意抢注现象频发,这使得在先权利的保护面临更大挑战。所谓恶意注册,指申请人明知他人已有在先权利仍故意抢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赋予在先权利人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从申请人主观意图、注册行为的合理性、是否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例如,某自然人批量注册大量知名人物姓名或品牌名称,而无实际使用计划,往往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其商标将被依法撤销。因此,在先权利不仅是实体权利,也是对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武器。

在先权利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品牌价值不断向无形资产转移,商标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也在持续扩展。未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中的品牌命名、虚拟偶像形象、元宇宙空间内的标识使用等问题或将纳入在先权利的讨论范畴。同时,跨平台、跨领域的权利冲突将更加复杂,要求权利人具备更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推动商标数据库与著作权、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在先权利识别效率。在此背景下,加强事前预防、强化证据管理、善用法律工具,将成为企业在品牌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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