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法律基础与核心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其法律保护机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长远发展。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其中“申请在先”原则是当前我国商标制度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一条款确立了商标权归属的基本逻辑——谁先提交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这一体系的设计初衷在于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减少权利冲突,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关于“使用在先”是否应成为商标权取得的优先标准,始终存在广泛讨论。
申请在先:我国现行商标制度的主导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商标权取得模式。这意味着,只要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且该申请未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即便尚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也可能被核准注册。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显著优势:首先,它强化了商标注册的可预见性,使企业在规划品牌布局时能够通过提前申请锁定潜在标识;其次,它有效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的泛滥,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大量商标被囤积用于商业投机,而“申请在先”制度使得此类行为受到一定遏制。此外,该制度还促进了商标数据库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从而提升整体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
使用在先:权利正当性的道德与现实基础
尽管“申请在先”在程序上占据主导地位,但“使用在先”在商标权的实质正义层面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许多企业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品牌推广,长期在市场中实际使用某一标识,但由于疏忽或资金限制未能及时申请注册,导致他人抢先注册,最终面临“有品牌无权利”的困境。这类案例屡见不鲜,例如某些老字号餐饮品牌因历史原因未及时注册,反而被竞争对手抢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害。从公平角度而言,“使用在先”强调的是真实市场贡献与品牌积累,而非单纯的行政程序动作。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常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对长期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体现了对“使用”事实的尊重。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制度博弈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呈现出复杂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阶段主要依据申请时间判断权利归属,但若出现争议,后续可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引入“使用证据”作为抗辩依据。例如,《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这实际上将“使用”作为维持商标权存续的必要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关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受到保护,特别是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或恶意抢注情形下,法院会综合考量使用时间、范围、宣传力度等因素,赋予“使用在先”更大的法律权重。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制度选择
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取得方式采取多样化策略。美国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基于实际使用而产生,即使未注册也可享有排他性权利,但注册能增强法律保护力度。相比之下,欧洲多数国家如德国、法国则实行“申请在先”制度,与我国基本一致。日本虽以申请在先为主,但也承认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可构成权利主张的基础。这种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反映出各国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取舍。我国近年来不断优化商标审查流程,推动“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等机制,同时加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体现出在坚持“申请在先”框架下,逐步融入“使用在先”的合理性考量。
企业应对策略:兼顾申请与使用双重路径
对于企业而言,面对“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张力,必须构建系统化的品牌保护策略。首要任务是建立商标注册预警机制,确保核心标识尽早提交申请,避免被他人抢注。同时,企业应注重品牌使用记录的完整保存,包括广告投放资料、销售合同、电商平台数据、媒体报道等,形成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在遭遇抢注或侵权纠纷时,这些材料将成为主张权利的重要支撑。此外,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可考虑提前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借助法律工具扩大保护范围。通过“申请+使用”双轨并行的方式,企业不仅能在制度层面抢占先机,也能在司法实践中赢得主动。
未来趋势: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评估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和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权制度正朝着更加注重实质正义的方向演进。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推进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工程,强化对“恶意申请”“非正常申请”的识别与规制,推动建立基于使用情况的信用评价体系。未来,商标注册审查或将不再仅关注申请顺序,而是更多纳入使用意图、实际使用情况、市场影响力等维度的综合评估。这一转变预示着“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间的界限将趋于模糊,制度设计将更趋合理,真正实现形式合法与实质正当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