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首页 >> 新闻资讯 >> 国际贸易

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企业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具有显著性、独占性和法律保护属性。一旦商标被注册,其权利人便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商标侵权不仅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可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干扰,因此受到法律严格规制。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最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就是未经权利人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例如,某企业在生产销售鞋类商品时,使用与知名运动品牌“耐克”极为相似的图形和文字组合,即使进行了微小改动,只要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侵权。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来源于权利人,从而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市场份额。

使用近似商标造成混淆

商标侵权并不要求完全相同,只要所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听觉或含义上构成近似,并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将“康师傅”改为“康帅傅”,虽然字面略有差异,但整体外观、读音及联想效果极为相似,极易让消费者误认,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式侵权。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商标权利人的商誉,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辨别成本,是司法实践中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虽然商标权通常限定在特定类别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但如果在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则同样构成侵权。例如,一家饮料公司使用与“苹果”(Apple)公司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图形和名称,用于销售电子产品,即便两者不属于同一类别,但由于“苹果”作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公众仍可能产生混淆,进而构成跨类侵权。这类行为尤其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规制。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重要载体,非法制造或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例如,一些黑作坊为降低成本,私自印制带有知名品牌标识的包装盒、标签、吊牌等,再用于贴附在劣质商品上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此类行为在电商平台和线下市场中屡见不鲜,已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明知或应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仍然进行销售,也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商家在进货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带有“阿迪达斯”、“路易威登”等标识的假货,并在店铺中公开售卖。尽管该商家并非侵权标识的制造者,但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扩大了侵权商品的流通范围,依法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业态兴起,大量“网红”主播因销售假冒商品被诉侵权,反映出销售环节侵权风险的上升趋势。

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是一种较为隐蔽但危害极大的商标侵权形式。指行为人将他人合法生产的商品更换其原有商标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例如,某经销商购进正品“索尼”耳机,却撕掉原商标,换上自己设计的“新声”标签,再投放市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还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由行为人生产,损害其品牌声誉和产品质量形象。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将反向假冒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禁止。

利用网络平台实施商标侵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电商平台、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领域。例如,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开设网店,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的图片、标题或关键词进行推广;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中发布含有侵权标识的内容;或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设置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的广告词,诱导用户点击。这些行为虽未直接复制商标,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混淆,同样构成商标侵权。监管部门已建立跨平台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侵权线索的监测与处理。

恶意抢注与囤积商标

虽然恶意抢注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商标侵权,但若抢注他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随后进行高价转让或滥用权利进行诉讼敲诈,也属于变相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某些“商标流氓”专门针对知名品牌、地方特产、热门IP进行批量抢注,待权利人维权时提出高额索赔。此类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重点整治范畴。近年来,通过行政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案例逐年增多。

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的交叉行为。例如,某公司在注册公司名称时,使用“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字号,尽管其经营范围与华为公司不同,但足以让公众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同时可能触犯《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要求。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