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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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管辖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管辖的基本概念

商标侵权管辖,是指在发生商标权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或司法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商标作为企业核心资产之一,在商业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一旦出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权利人便可能提起侵权诉讼。此时,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立案、审理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通常遵循“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则,同时结合网络侵权等新型情形作出适当调整。因此,理解商标侵权管辖的基本规则,是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传统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

在传统的线下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商标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相对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如,某企业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将该产品投放至某地市场进行销售,那么该销售地即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此情况下,原告可选择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若多个地点均涉及侵权行为,如生产地、仓储地、运输地、销售地等,原告有权在任一相关地法院起诉,这为权利人提供了灵活的诉讼策略选择空间。

网络环境下的管辖新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的迅猛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跨地域、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许多侵权行为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直播带货等方式实施,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界定变得复杂。例如,一家网店注册于A地,但其商品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多地销售;另一些商家则利用境外服务器发布侵权内容,导致实际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内容发布地、被诉侵权内容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被侵权人住所地等。特别是当用户在某一地区通过网络访问侵权页面并产生实际损害时,该地区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具备管辖权基础。这一扩展性解释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对司法管辖提出的现实需求。

被告住所地管辖的适用条件

除侵权行为地外,被告住所地也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管辖连接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若原告无法准确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地,或证据难以固定某个特定区域的侵权事实,选择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是一种稳妥且高效的策略。尤其对于大型企业或集团化运营的被告而言,其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往往具有较强的司法资源集中度,便于案件快速推进。此外,部分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技术类和知识产权案件,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因此在被告住所地恰为这些重点城市时,选择此类法院起诉更具优势。

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机制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改革,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法院为核心的集中管辖机制。根据《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特定类型案件仅由指定法院受理。例如,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重大技术争议或跨区域影响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通常由国家层面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这种模式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量,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此外,一些高级人民法院还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对于权利人而言,了解所在地区是否属于集中管辖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受理,是制定诉讼方案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涉及知名商标或国际品牌维权时,选择具备专业资质的法院,能显著提高胜诉可能性。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策略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管辖权异议为由拖延诉讼进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被告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申请。实践中,被告可能主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或声称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主体,试图规避管辖。对此,原告应提前准备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商品照片、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网页截图、公证文书等,确保能够清晰证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与受诉法院之间的关联性。同时,可借助律师函、行政投诉等前置程序先行固定证据,增强法院对管辖权的认可度。合理运用管辖异议程序,也能帮助原告在诉讼初期掌握主动权。

跨区域协作与司法协同趋势

面对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复杂的跨区域特征,各地法院正加强协作,推动司法协同机制建设。例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已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证据调取互助、裁判标准统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意见等方式,引导各级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管辖规则。在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中,还需考虑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如《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TRIPS协定》中关于管辖权的最低标准要求等。这些制度安排共同构建了一个更加开放、高效、公正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为权利人在全球范围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未来,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和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应用,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判断将更加精准,司法效率也将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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