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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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什么是商标先用权?

商标先用权,是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一制度源于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旨在防止因他人恶意抢注而剥夺已有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商标法》中,第59条明确规定了商标先用权的法律依据,即“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影响的,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一规定既保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参与者,也有效遏制了“搭便车”和“恶意抢注”的不良行为。

商标先用权的法律基础与立法目的

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根植于我国《商标法》对公平、诚信原则的贯彻。在商标注册制度下,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就可能获得注册权。然而,若完全按照申请时间判断权利归属,可能导致早先实际使用但未及时申请注册的主体被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这不仅违背了“使用产生权利”的基本理念,还可能助长恶意抢注行为。因此,商标先用权制度作为对“注册在先”原则的必要补充,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注册制度与实际使用之间的关系,确保那些长期投入、真实经营的品牌使用者不因程序疏漏而丧失正当权益。

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要主张商标先用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核心要件:第一,使用时间必须早于他人商标的申请日。这是判断先用权成立的前提条件,通常以商标申请日为基准点,早于该日期的使用行为才可能构成先用。第二,使用行为必须真实存在,而非象征性或虚构的使用。例如,仅在宣传册中展示而未实际投放市场,或仅在内部文件中使用,均难以认定为有效使用。第三,使用的商标必须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如果商品类别差异过大,即便使用在先,也不足以形成先用权。第四,使用行为需已产生一定影响,即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识别度。这种影响可以通过销售量、广告投入、媒体报道、客户反馈等证据加以证明。

如何证明商标先用权的存在?

在实践中,主张商标先用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的使用标识;带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广告宣传资料,如电视广告、网络推广截图、报刊杂志刊登内容;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用户评价记录;以及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单一证据往往不足以支撑整个主张,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一份2018年的销售合同虽能证明使用事实,但若无后续持续使用及宣传证据,则难以证明“有一定影响”。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注重保留各类使用痕迹,建立系统性的品牌使用档案,为未来可能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支持。

商标先用权的法律效力与限制

一旦被确认享有商标先用权,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原有范围”指的是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使用方式、使用规模不得超出原先的实际使用水平。例如,若原仅在某一区域销售,不能因取得先用权而扩大至全国范围。其次,先用权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除非经过合法授权。再次,若后续出现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先用权人仍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此外,先用权不具有排他性,无法阻止他人在不同商品类别或通过其他形式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先用权本质上是一种防御性权利,而非扩张性权利。

商标先用权与商标注册的关系

在商标注册体系中,先用权与注册商标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制衡的动态平衡机制。当某人已拥有先用权,即便他人成功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先用权人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若注册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法院或商标评审机构将综合考量双方使用情况、市场影响、主观意图等因素进行裁决。尤其在注册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使用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注册,从而影响其注册权的合法性。在此类案件中,先用权人可援引《商标法》第45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主张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先用权的实践案例分析

近年来,多起司法判例体现了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实际运用。例如,某地方特色食品企业在2010年即开始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老张记”字样,并在当地形成稳定消费群体。2016年,另一公司以相同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准。原使用企业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了连续五年的销售合同、税务发票、广告投放记录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支持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老张记”商标。此案凸显了证据完整性和持续使用的重要性。另有一案中,个体工商户虽有使用记录,但仅限于小范围试销,缺乏公开宣传和市场覆盖,法院据此认定其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标准,驳回其先用权主张。这些案例表明,仅有使用行为并不必然获得先用权,关键在于使用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与社会认知度。

企业如何防范商标先用权风险?

为避免因他人抢注而导致自身品牌受损,企业应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首要策略是尽早完成商标注册,尤其是对于核心品牌标识、产品名称、包装设计等关键要素。即使尚未大规模推广,也可基于“意图使用”原则提前申请。其次,建立品牌使用管理机制,规范所有含商标的产品、宣传物料、网站内容的使用流程,并留存使用痕迹。再次,定期进行知识产权审计,排查是否存在潜在的抢注风险,及时发现并应对。最后,对于已形成的知名品牌,建议同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增强法律保护力度,使先用权主张更具说服力。通过系统化布局,企业可构建多层次的商标防护体系,降低运营风险。

商标先用权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品牌价值的提升,商标先用权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未来,我国商标法律体系或将进一步细化先用权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跨境电商等新型商业模式中,探索适应数字化传播特点的使用证据规则。同时,执法机关可能加强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建立更透明的商标信息查询系统,帮助市场主体及时掌握他人申请动态。此外,跨区域、跨行业的商标使用冲突也将促使司法实践更加注重地域影响力与行业特定认知度的评估。可以预见,商标先用权将不再是边缘条款,而是成为保障市场公平、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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