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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管辖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管辖的基本概念

商标侵权管辖是指在发生商标权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或裁决权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愈发受到重视。当某一方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仿冒或误导消费者时,便可能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时,如何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成为诉讼程序启动前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涉及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两个层面,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管辖体系。

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与适用标准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地域管辖主要依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指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地、销售地或网络平台发布侵权信息的服务器所在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则一般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并遭受实际损害的区域,例如消费者误认、市场混淆发生的地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商标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如在电商平台发布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信息,此类案件的管辖地往往需要结合服务器所在地、用户访问地以及实际交易发生地综合判断。

网络环境下的特殊管辖规则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对于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若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权利人主张侵权行为地为原告住所地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大的诉讼便利,尤其适用于那些难以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的案件。此外,在电商平台中出现的假冒商品销售行为,若平台注册地或运营中心位于某地,该地法院也可能具备管辖权,尤其是在平台对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因此,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管辖不再局限于传统地理边界,而是呈现出跨区域、多维度的特点。

级别管辖的划分与实践考量

在确定地域管辖之后,还需考虑级别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法院体系设置,商标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通常由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一般而言,重大、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跨国公司纠纷或可能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涉及知名品牌的恶意抢注、大规模仿冒生产等情形,往往被划归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普通商标侵权纠纷,如小规模店铺销售仿冒商品,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知识产权法院(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自设立以来,集中管辖辖区内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商标侵权案件。这些专门法院在审理技术性较强、专业要求较高的案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助于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被告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管辖的冲突处理

在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选择某一特定法院管辖。然而,商标侵权属于侵权之诉,不同于合同纠纷,其管辖原则上不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纠纷可以依约定管辖,但侵权纠纷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法定管辖。因此,即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某地法院管辖,一旦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仍可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行为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关联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管辖权归属。但总体而言,侵权之诉的管辖不受合同约定限制,这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跨区域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

随着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呈现跨区域、链条化特征,单一法院的管辖能力已难以应对复杂局面。为此,我国逐步建立起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协作机制。例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已形成区域知识产权法院协作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证据调取协同、裁判尺度统一等目标。这种机制有效解决了因侵权行为分布于多个省市而导致的管辖争议问题。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强联动,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在一些重大侵权案件中,多个地区的执法机关联合行动,形成“一案多地共管”的格局。这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为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提供了更多参考依据,增强了司法系统的整体协调能力。

管辖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标准

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被告常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需对异议进行审查,重点考察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是否符合法定管辖条件。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申请。在实践中,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较为严格,尤其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倾向于从实际损害后果出发,而非单纯依赖原告单方主张。例如,原告虽声称其品牌在某地声誉受损,但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在此地造成实质影响,法院可能不予采纳。因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应提供具体事实与证据支持,否则易被驳回。

国际商标侵权中的管辖挑战与应对

在跨境商标侵权案件中,管辖问题更加复杂。当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主张商标权受到侵犯,或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侵权时,需考虑国际条约、属地原则与司法主权等多重因素。根据《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员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平等的司法救济。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依据。对于境外侵权行为,若其对中国市场造成实质性影响,如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商品至中国,中国法院也可主张管辖权。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借助双边或多边协定推动跨境取证与判决承认执行,为跨国商标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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