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首页 >> 典型案例 >>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商标侵权应该该告生产商还是销售者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现象的普遍性与法律挑战

在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无论是消费者选购商品时的品牌认知,还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差异化优势,都离不开商标的支撑。然而,随着市场流通渠道的多元化和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也呈现出高发态势。从假冒伪劣产品到贴牌仿制商品,从线上店铺的盗用标识到线下市场的“傍名牌”现象,商标侵权已成为困扰权利人的一大难题。尤其当侵权商品通过多级分销链条流入终端市场时,权利人往往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在众多参与环节中,究竟应向生产商追责,还是向销售者索赔?这一选择不仅关系到维权成本与效率,更直接影响案件的胜诉可能性与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该条款并未明确限定侵权主体仅限于生产环节,而是将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纳入责任范畴。这意味着,只要存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该行为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或混淆,无论其身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甚至是网络平台上的经营者,都有可能成为被诉对象。此外,《商标法》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了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生产商与销售者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区别在于证据收集与责任划分的具体操作。

生产商与销售者在侵权链条中的角色差异

在商标侵权的实际案例中,生产商与销售者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生产商通常是侵权标识的直接制造者,负责产品的设计、印制、包装及批量生产,其行为更接近于“源头侵权”。而销售者则更多地处于流通末端,主要职责是将商品推向消费者,其对商品真实来源的认知程度参差不齐。部分销售者可能明知商品为仿冒品仍进行售卖,但更多情况下,他们可能因缺乏专业鉴定能力,误以为所售商品合法。这种角色差异决定了两者在主观过错程度上可能存在显著区别。例如,若生产商擅自印制并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主观恶意明显;而销售者若能证明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提供合法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文件),则可能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生产商与销售者的责任认定趋势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区分生产商与销售者的责任边界。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例,某知名运动品牌起诉一家电商销售商销售仿冒鞋履,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指出,由于销售商提供了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授权书,虽未核实真伪,但已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故酌情降低赔偿金额。相比之下,另一案中,法院认定生产商直接复制他人注册商标并大规模生产,构成恶意侵权,判赔金额远高于销售者。这反映出司法实践正逐步趋向精细化裁判,强调“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匹配原则。因此,在选择诉讼对象时,权利人应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证据掌握情况以及对方的抗辩能力综合判断,而非简单地将矛头指向某一类主体。

维权策略:如何选择合适的被告?

从实际维权策略出发,权利人需权衡多个因素来决定告谁。首先,若能够获取生产商的完整生产记录、订单信息、物流凭证等证据,且能证明其系侵权商品的原始制造者,则优先起诉生产商可实现“断源”效果,防止侵权商品持续流入市场。其次,若销售者数量庞大、分布广泛,且难以追溯至上游生产商,此时选择起诉销售者更具现实可行性。特别是在电商平台环境中,大量个体商户或小型网店作为销售端,往往具备一定的赔偿支付能力,且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此外,某些销售者可能因自身经营规模较小,无法承担高额赔偿,但其背后隐藏的生产商却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通过“抓大放小”策略,先起诉销售者以获取初步赔偿,再通过其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锁定真正的侵权源头。

证据收集的关键点与注意事项

在决定起诉对象前,充分的证据准备至关重要。对于生产商,应重点收集其生产流程记录、产品标签样本、委托加工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用以证明其实际控制侵权产品的生产过程。若能取得其对外宣传材料中使用相同标识的证据,更能强化侵权事实。而对于销售者,重点应围绕其进货渠道展开,包括采购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商品照片、网页截图等。特别要注意的是,销售者是否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与权利人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认定其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同时,建议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中采用公证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跨区域维权与平台责任的叠加效应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跨地域、多平台传播的特点。同一侵权商品可能在淘宝、拼多多、京东等多个平台同步销售,且涉及不同地区的生产商与销售者。在此背景下,权利人往往需要采取“多线并进”的维权模式。一方面,可针对不同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属地管辖原则分散维权压力;另一方面,也可向平台方发出侵权通知,要求下架商品并提供销售者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负有及时处理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平台、销售者、生产商三者联动考虑,形成完整的追责链条,是提升维权成功率的有效路径。尤其在生产商隐匿性强、难以追踪的情况下,借助平台的数据支持,往往能打开突破口。

结语:理性选择,精准打击

商标侵权案件中,究竟是告生产商还是销售者,并无绝对标准答案。每一起案件都需结合具体案情、证据状况、对方偿付能力及维权目标进行综合评估。权利人不应局限于单一追责对象,而应构建系统化的维权思维,灵活运用法律工具,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品牌尊严,净化市场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迈向更高水平。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