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商标侵权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环境。
典型案例一: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iPad”商标案
2010年,苹果公司推出平板电脑iPad,但在中国大陆地区遭遇商标权纠纷。该商标“iPad”早在2000年已被中国深圳的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用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产品。苹果公司试图通过支付6万美元购买该商标,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法院判决苹果公司需向唯冠赔偿6000万元人民币。此案引发广泛关注,成为跨国企业在中国进行品牌布局时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典型案例。该案凸显了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前进行全面商标检索和确权的重要性。
典型案例二:小米科技诉“小米之家”商标侵权案
小米科技在2011年正式推出“小米”品牌后迅速崛起,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商标抢注与仿冒问题。2014年,小米科技发现某商家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小米之家”为名开设多家实体店,并销售假冒小米产品。小米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小米之家”虽非官方命名,但其使用方式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小米注册商标的侵犯。此案表明,即使名称中包含品牌核心词,若缺乏授权且易造成误认,仍可能构成侵权。小米后续加强了对商标的全类别注册与打假力度,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典型案例三:农夫山泉诉“农夫果园”饮料侵权案
2012年,农夫山泉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农夫果园”的果汁饮料,其包装设计、字体风格与农夫山泉的“农夫山泉”产品极为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尽管“农夫果园”并非直接使用农夫山泉的注册商标,但其整体视觉识别系统与农夫山泉高度雷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揭示了“搭便车”式模仿行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也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包装装潢、颜色组合等非传统商标元素的保护。
典型案例四:耐克诉“耐克体育”商标侵权案
2015年,浙江一家小型体育用品公司在未取得耐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耐克体育”作为企业名称及商品标识,其产品包装上还印有与耐克标志极为相似的图形。耐克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查明,该企业长期使用“耐克体育”名称,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与耐克公司存在关联。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识,赔偿耐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80万元。此案例强调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处理机制,以及对知名品牌商号保护的必要性。
典型案例五:故宫文创与“紫禁城”商标争议案
2017年,北京故宫博物院旗下文创品牌推出“紫禁城”系列商品,但在推广过程中遭遇另一家企业申请“紫禁城”商标并用于文具、服饰等商品。故宫博物院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品牌声誉与文化形象,遂提起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裁定,该企业申请的“紫禁城”商标因与故宫博物院长期使用的“故宫”“紫禁城”等标识存在高度关联性,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解,不予注册。此案体现了公共文化遗产与商业商标之间的边界问题,也反映出文化类机构在品牌建设中应提前布局商标保护策略。
典型案例六:拼多多平台上的“京喜”与“京东”商标纠纷
2019年,拼多多推出“京喜”作为其社交电商子品牌,主打低价与拼团模式。然而,“京喜”名称与京东集团的“京东”形成音近、形似结构,引发京东方面的关注。京东认为“京喜”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权。虽然双方未进入司法程序,但通过协商达成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品牌定位与使用范围。此案说明,在互联网平台快速扩张背景下,品牌命名需充分考虑市场认知度与潜在冲突,避免“擦边球”式命名带来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七:瑞幸咖啡诉“连咖啡”商标侵权案
2018年,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正式开业,迅速占领中国市场。不久后,另一家名为“连咖啡”的品牌被曝光,其门店装修风格、菜单设计、品牌口号均与瑞幸高度相似,甚至使用“Lucky Coffee”英文名。瑞幸公司发起诉讼,指控“连咖啡”构成恶意模仿,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定,“连咖啡”在多个维度与瑞幸构成实质性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判令其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并赔偿损失。此案揭示了新兴消费品牌在快速发展期面临的“山寨”威胁,以及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品牌形象的有效路径。
典型案例八:海底捞诉“河底捞”商标侵权案
2016年,成都一家火锅店因使用“河底捞”作为招牌,被海底捞餐饮公司起诉侵权。尽管“河底捞”与“海底捞”仅一字之差,但其发音相近,字形相似,且店内装修、服务流程与海底捞如出一辙。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海底捞注册商标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河底捞”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再次证明,即便对原商标进行微小改动,只要达到混淆效果,仍可能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九:李宁公司诉“李宁体育”商标侵权案
2020年,广东某运动用品公司注册“李宁体育”商标,并用于销售运动鞋服。李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自身品牌高度相似,易造成公众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与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存在明显抄袭意图,最终撤销其注册。此案展示了我国商标审查机关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提醒企业应尽早完成多类别、跨地域的商标布局,防止被他人“蹭热度”。
典型案例十:阿里巴巴诉“阿里云”域名侵权案
2018年,一家非阿里系公司注册了“aliyun.com”域名,并用于搭建网站宣传其云计算服务。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该域名与其“阿里云”品牌高度一致,构成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法院最终支持阿里巴巴诉求,判定该域名应转移至其名下。此案表明,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域名已成为品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将域名保护纳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网络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