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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商标侵权案例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引言:商标侵权现象的普遍性与法律意义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其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然而,随着市场扩张和网络平台的兴起,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从知名品牌到地方特色产品,无一例外地成为侵权者觊觎的目标。因此,梳理典型商标侵权案例,不仅有助于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范本。本文将深入剖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揭示侵权行为的特征、法律认定标准及判决背后的深层逻辑。

案例一:华为诉“华伟”商标侵权案

2018年,中国科技巨头华为公司对一家名为“华伟电子”的企业提起诉讼,指控其擅自使用“华伟”商标,与华为注册的“HUAWEI”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伟”与“HUAWEI”在发音、字形上高度相似,且两者均从事电子产品销售,属于相同商品类别。尽管被告辩称“华伟”为自有品牌,但缺乏显著使用证据,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确立了“音近、形似、类同”三重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核心地位。

案例二:小米科技诉“米家生活”侵害商标权案

小米公司在其“米家”智能家居生态体系快速扩张之际,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存在“米家生活”店铺,销售与小米产品高度相似的充电器、智能灯泡等商品。小米主张该行为构成对“MI”及“米家”注册商标的侵犯。法院指出,虽然“米家生活”未直接使用“MI”字样,但整体标识与小米品牌形象高度关联,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小米官方授权产品。判决结果要求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案例三:故宫博物院诉“紫禁城”餐饮品牌侵权案

故宫博物院近年来积极开发文创衍生品,其“紫禁城”系列商品广受欢迎。然而,有商家未经授权,在餐饮门店招牌中使用“紫禁城”字样,并搭配古代宫廷元素设计,引发争议。故宫方面认为此举构成对“紫禁城”商标的不当使用,损害了文化品牌的公信力。法院支持原告观点,强调文化遗产衍生品的商业化利用需获得合法授权,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均可能构成侵权,尤其当涉及国家文化象征时更应审慎。

案例四:耐克(Nike)诉“耐克士”运动鞋侵权案

在浙江某地,一家小型制鞋厂生产并销售标有“耐克士”的运动鞋,外包装模仿耐克经典“勾形”标志,仅将“N”改为“耐”,“K”替换为“克”。耐克公司迅速采取法律行动,指出该行为已构成恶意摹仿。法院认定,尽管“耐克士”并非完全复制“Nike”,但其视觉效果、消费语境与正品极为接近,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最终判决被告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高额赔偿责任,该案被列为“恶意摹仿型侵权”的典型样本。

案例五:老干妈诉“老干妈酱料”仿冒品案

作为中国调味品行业的标杆品牌,老干妈的辣椒酱长期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然而,市场上频繁出现“老干妈酱料”“老干妈风味”等名称模糊的仿冒产品,部分甚至采用相似瓶身设计与标签布局。原告提交大量证据证明消费者曾因混淆而购买假货。法院指出,即使未完全复制外观,只要在包装、名称、宣传语等方面形成整体误导,即构成侵权。本案推动了对“整体混淆”原则的适用,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全方位保护。

案例六:星巴克诉“星巴克咖啡”非授权加盟案

在多个三四线城市,出现了多家以“星巴克咖啡”为名的连锁店,虽未使用星巴克官方标识,但在店内装修、员工制服、菜单设计等方面高度模仿。原告方指出,此类行为通过“搭便车”方式获取流量,损害了品牌声誉。法院认为,即便未直接使用注册商标,但通过整体形象营造出“官方”印象,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此案明确“品牌识别系统”可受商标法保护,不能以“非直接使用”为借口规避责任。

案例七:苹果公司诉“果子机”手机侵权案

在某电商平台,一款名为“果子机”的智能手机以极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其机身设计、界面图标、启动动画均与苹果iPhone高度雷同。苹果公司主张该行为构成对“iPhone”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双重侵权。法院结合商标近似性、商品类别重合度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认定“果子机”存在明显恶意模仿意图。判决不仅要求下架所有侵权产品,还对生产商处以惩罚性赔偿,凸显了对创新成果的强保护态势。

案例八:喜茶诉“喜茶小馆”虚假宣传案

喜茶作为新式茶饮头部品牌,其“喜茶”商标在全国拥有极高辨识度。某饮品店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喜茶小馆”作为店名,并在社交媒体发布带有“喜茶同款”“原味配方”等误导性宣传内容。法院认为,该行为虽未直接使用注册商标,但通过文字描述制造“关联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虚假宣传,同时触碰商标侵权边界。案件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擦边球”营销行为的审查力度。

案例九:瑞幸咖啡诉“瑞幸茶”商标抢注案

瑞幸咖啡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发现有个人或公司恶意抢注“瑞幸茶”“Luckin Tea”等商标,企图高价倒卖或阻碍正常运营。瑞幸通过国际商标异议程序及国内诉讼手段维权。法院裁定,该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与瑞幸品牌具有高度关联性,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此案例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商标抢注问题的严峻性,也凸显了提前布局国际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十:李宁公司诉“李宁体育”非授权零售连锁案

李宁品牌在国内拥有广泛影响力,但市场上出现多家“李宁体育”门店,统一风格装修,使用李宁标志性“LI-NING”字母组合,虽未标注具体产品来源,却引导消费者误以为是官方直营店。原告主张该行为构成商标使用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即使未直接销售假冒商品,但通过“品牌化运营”形式实施误导,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品牌形象滥用”亦属侵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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