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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侵权诉讼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的法律界定与构成要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功能。一旦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进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此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等行为,亦属于法定侵权范畴。构成商标侵权需满足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客观行为(使用行为)及损害后果(混淆可能性或实际损失)三个基本要件。其中,“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程度、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

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与起诉条件

当商标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若网络销售侵权商品,则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络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区域、跨平台的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更加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与证据链的完整性。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应确保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权属证明,如商标注册证书、续展证明等,并具备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例如产品实物、网页截图、交易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同时,原告还需提交明确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具体诉求,且必须有具体的金额主张,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

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类型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需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其权利基础以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义务。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注册商标证书、商标使用证据(如商品包装、宣传资料、销售发票)、被告侵权产品的实物或网络购买记录、公证文书、第三方鉴定报告、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误认情况说明等。其中,公证取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取证中,经公证机构保全的网页内容、下载文件、聊天记录等往往被法院采信。对于被告而言,其可提出抗辩事由,如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合理使用抗辩等。例如,若被告能证明其使用的标识系在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前已善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可主张先用权;若所使用标识为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指示性使用,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双方均需围绕核心事实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以增强自身主张的说服力。

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关键环节。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或法定赔偿额确定。在实践中,权利人常因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而面临举证困难。此时,法院可依据侵权获利进行推定,即通过审查被告的销售数量、单价、利润率等数据,估算其非法所得。若仍无法确定,法院将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予以裁量。在缺乏有效参考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判决一定数额的赔偿,但不得低于500元。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多地法院已出现超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级的判赔案例,体现出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严厉惩处趋势。此外,原告还可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只要费用合理且有票据支持,通常可获全额支持。

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下的维权路径选择

我国实行商标侵权的行政查处与司法诉讼双轨并行机制。权利人可选择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等措施,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程序相对高效,周期短,适用于情节较轻、证据清晰的案件。然而,行政处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对方拒不履行,仍需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权利救济。相比之下,司法诉讼具有终局性与强制执行力,能够全面解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综合性诉求。因此,权利人在选择维权路径时,应根据案件性质、证据充分程度、时间成本、赔偿预期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重大侵权、跨区域经营或涉及知名品牌的企业,通常建议同步启动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形成多维度维权格局,提升执法威慑力。

新型侵权形态的应对策略与法律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商标侵权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AI生成内容等新兴业态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背景音乐、画面元素或商品推介语的现象频发。此类行为虽未直接印制于商品包装,但通过视觉、听觉强化了品牌关联,仍可能构成混淆性使用。此外,部分不法商家利用境外电商平台、跨境代购渠道规避监管,使得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与跨境性。对此,法院在裁判中逐步引入“传播范围”“用户认知度”“商业意图”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权利人应加强对数字营销渠道的监控,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固定证据,并在必要时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推动快速下架。面对复杂多变的侵权生态,法律适用需保持灵活性与前瞻性,以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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