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首页 >> 典型案例 >>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使用侵权专利产品属于侵权吗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什么是专利权及其法律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具有实用性的结构创新,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视觉特征。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一旦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便享有排他性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使用侵权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使用侵权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存在一定的争议与复杂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由此可见,法律明确将“使用”列为侵权行为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使用”通常指向的是直接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某项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工艺。若使用者仅购买并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购买并使用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使用”侵权

从字面理解,“使用”是指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际操作或功能利用,例如企业采购一台含有未授权专利技术的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运行。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设备本身是通过市场渠道购得,且使用者并不知晓其技术构成,仍可能被认定为“使用”侵权专利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只要使用者明知或应知所用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仍继续使用,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并使用侵权产品,虽不必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仍可能面临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善意使用”能否免除侵权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使用者可能主张自己属于“善意第三人”,即在购买时对产品的专利状态毫不知情,且无过错。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若使用者能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所用产品侵犯专利权,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必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这意味着“善意使用”虽不能完全免责,但在责任承担上可减轻后果。然而,这一抗辩成立的前提是使用者具备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在采购环节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如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合规证明、查询专利数据库等。若未能履行基本注意义务,即便主观无恶意,也可能被推定为“应知”,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使用侵权专利产品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避免因使用侵权专利产品而陷入法律纠纷,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首先,企业在采购设备、原材料或软件系统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专利权属证明文件,尤其是涉及核心技术的产品。其次,可通过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检索与自由实施(FTO)分析,确认所采购产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此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要求供应商承诺所提供产品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并约定违约赔偿责任。通过事前预防机制,企业可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经营安全。

典型案例解析:使用侵权设备引发的专利纠纷

2019年,某机械制造公司因在其生产线中长期使用一款进口数控机床,被国内一家拥有相关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数控机床的核心控制系统采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且被告公司在采购时未进行任何专利核查,也未要求供货商提供专利授权文件。尽管被告称其“不知情”,但法院认为其作为专业制造企业,理应具备基本的知识产权意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判决其停止使用该设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0万元。此案凸显了企业在使用外部产品时,忽视专利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国际视角下的使用侵权认定差异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使用侵权专利产品”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美国,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使用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同样构成侵权,且不以“明知”为前提,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而在欧盟,虽然也承认使用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更强调“制造”与“商业使用”的区分,对终端用户的使用行为通常采取宽容态度。相比之下,中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加强对“使用”行为的规制,尤其在涉及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体现出对专利权保护力度的强化趋势。

未来趋势:加强专利使用环节的监管与合规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专利价值日益凸显,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趋于严格。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进一步完善专利使用环节的合规指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利产品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专利状态的透明化管理。同时,行业协会与企业也将被鼓励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采购和使用产品时都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主动规避潜在侵权风险,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