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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抗辩的法律基础与适用场景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其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当权利人主张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诉方往往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抗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标侵权抗辩,是指在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查处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指控,依法提出不构成侵权或应免除责任的理由与证据。该制度不仅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正当经营自由,也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但法律同时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为被诉方提供了合法的抗辩空间。例如,合理使用、先用权、非商业性使用等均可能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合理使用抗辩:区分标识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

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中最常见且最具争议的类型之一。当被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图形时,若其行为属于对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正当描述,则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食品企业在包装上标注“纯天然”“无添加”等词汇,即便这些词汇与某知名品牌部分文字相似,只要其真实反映产品特性,且未指向特定品牌,即不构成侵权。此外,将他人商标用于说明自身商品来源、用途、功能等情况,如“本店销售苹果手机维修服务”,虽提及“苹果”二字,但属客观描述,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亦可视为合理使用。此类抗辩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使用方式具备描述性、指示性而非识别性,且主观上无攀附商誉之故意。

在先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与实践应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被诉方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一条款赋予了“在先使用人”以合法抗辩的权利,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长期稳定使用某一标识却因时间差未能及时注册的情形。例如,某地方老字号餐饮店自2005年起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老张记”字样,而某知名公司于2018年才申请注册“老张记”商标。在此情况下,该餐饮店可主张其在先使用事实,依法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且仅限于原经营地域和商品范围,不得扩大影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使用时间、持续性、知名度、是否善意等因素,确保抗辩成立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先使用人明知他人已注册商标仍继续使用,或存在恶意抢注嫌疑,则该抗辩可能不被支持。

非商业性使用与公共利益考量

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即使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若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且未造成市场混淆,亦可构成有效抗辩。例如,新闻报道中引用某品牌广告画面、学术论文中分析某一商标设计、艺术创作中模仿知名品牌形象用于讽刺或评论等,均可能属于非商业性使用。这类使用通常被纳入《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但在商标法语境下,只要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且未误导消费者,便不应认定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公众人物肖像、著名商标的戏仿、讽刺性使用,若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表达自由目的,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然而,该类抗辩仍需严格界定使用程度,避免过度延伸至商业推广或诱导消费,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搭便车。

善意不知情与合法来源抗辩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许多被告(如零售商、电商平台卖家)可能并不知晓所售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若能证明其不知道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且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及票据,可免除赔偿责任。此即为“善意不知情”抗辩。尽管该抗辩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律责任。例如,某网店从第三方供应商处采购一批带有“耐克”标志的运动鞋,事后发现系假冒商品。若该网店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可主张免责。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商平台监管机制的完善,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商品真实性审查义务不断提高,因此“善意”状态的举证难度也在上升,被告需主动保留完整的交易链条证据。

商标共存协议与授权使用情形

当多个主体在同一领域内使用相近商标时,若经协商达成共存协议,也可作为抗辩事由。例如,两家不同地区的公司分别在不同行业使用“星火”“星火科技”等近似商标,经过沟通确认彼此不会产生市场混淆,遂签署书面共存协议并提交商标局备案。一旦发生纠纷,该协议可作为重要证据,证明双方对商标使用范围有明确约定,不存在侵权意图。此外,若被告获得了权利人的正式授权使用其商标,包括许可合同、授权书、使用费支付凭证等,亦可直接构成合法抗辩。即使授权范围有限,只要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就不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法院高度重视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伪造、篡改授权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混淆可能性的否定:消费者认知与实际影响评估

商标侵权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容易导致混淆”。因此,被告可通过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从而实现有效抗辩。例如,两家企业虽使用近似商标,但其商品类别差异明显(如一家生产化妆品,另一家从事机械制造),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又如,商标图样虽相似,但颜色、字体、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足以区分。此外,被告还可提供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问卷、销售数据等证据,证明实际市场上并未出现混淆现象。在“喜茶”诉“小黄鸭茶饮”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二者在商品形态、消费群体、宣传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足以引起混淆,故驳回原告请求。此类抗辩强调“实质混淆”标准,超越形式上的相似性判断,更符合商标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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