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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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申请权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什么是商标在先申请权?

商标在先申请权,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某一商标享有优先申请注册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先申请”原则,即谁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谁就可能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维护商标注册的公平性与秩序性,防止因重复申请或恶意抢注导致的市场混乱。在商标确权过程中,若存在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法律将优先保护最早提出申请的一方。因此,在先申请权成为商标申请人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法律权益。

在先申请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一条款确立了“申请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申请日的确定标准: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若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则需补正后重新计算申请日。这意味着,申请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确保文件完整、格式规范,以保障其申请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申请日的重要性与认定标准

在商标确权中,申请日是决定在先申请权归属的关键时间点。一旦确定申请日,后续所有相关程序(如异议、无效宣告)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进行比对。例如,在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审查员会以申请日为时间轴,评估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申请日不仅影响注册结果,还可能影响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和公众认知程度。如果申请人能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使申请日较晚,也可能通过“在先使用抗辩”主张权利,但此类主张仍需满足严格条件,并不能完全替代在先申请权的法律效力。

在先申请权的保护范围与例外情形

在先申请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二是为后续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增强品牌资产的稳定性。然而,该权利并非绝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申请人申请在先,也可能无法获得注册。例如,若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显著特征,或属于通用名称、图形等公共领域元素,则即便申请在先,仍可能被驳回。此外,若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如明知他人已有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抢先注册,即便申请日早于对方,也可能面临被异议或无效的风险。这说明,在先申请权并非万能护身符,还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

如何有效行使在先申请权?

为充分保障自身在先申请权,企业或个人应采取一系列前瞻性策略。首先,应在品牌策划初期即完成商标检索,确认拟申请商标未被他人注册或使用,避免盲目申请。其次,应尽早提交注册申请,最好在产品上市前完成注册流程,以锁定申请日。再次,建议采用多类别、多类群注册策略,覆盖核心业务及潜在延伸领域,形成完整的商标防御体系。此外,保留好申请日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副本、缴费凭证、受理通知书等,这些都可能在后续争议中发挥关键作用。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还应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或各国单独申请方式,实现国际层面的在先申请权保护。

在先申请权与在先使用的关系

在先申请权与在先使用权常被混淆,实则二者在法律逻辑上存在本质区别。在先申请权以“申请时间”为判断标准,强调程序上的优先;而在先使用权则基于“实际使用事实”,适用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意味着,即使某人申请在先,若其明知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仍可能被驳回。因此,企业在主张在先申请权的同时,也应主动调查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情况,避免陷入侵权风险。

常见误区与实务警示

许多申请人误以为只要“先提交申请”就一定能成功注册,忽视了商标实质审查环节的多重障碍。例如,部分申请人选择“搭便车”式命名,如使用知名人物姓名、地名、流行语等,虽申请在先,但极易因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被驳回。此外,部分企业因内部管理疏漏,未能及时跟进申请进度,导致错过补正期限或答辩时限,最终丧失权利。更有甚者,个别申请人利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恶意囤积,待商标价值上升后高价转让,这种行为已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与规制。因此,正确理解并合法运用在先申请权,是品牌建设中的基本功。

未来发展趋势与政策动向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商标审查机制正逐步向智能化、透明化方向演进。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出“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电子送达”“快速审查通道”等举措,极大提升了申请效率。同时,针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问题,监管机构不断出台新规,如《关于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从严审查涉及名人姓名、公共利益、社会热点的商标申请。未来,商标在先申请权的认定将更加注重真实意图与实际使用背景,单纯“占坑式”申请将越来越难行得通。企业应顺应趋势,从“抢注思维”转向“品牌建设思维”,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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