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
商标侵权抗辩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以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包括: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且无正当理由;被控侵权人使用该商标属于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被控侵权人使用商标出于善意,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行为。这些规定为被告提供了合法的抗辩路径,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在先使用抗辩: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在先使用抗辩是商标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在该使用范围内持续使用,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例如,某地方小吃店自2010年起在本地经营,长期使用“老张记”作为招牌,而某知名品牌于2018年才申请注册“老张记”商标,那么该小吃店可主张在先使用抗辩。法院通常会审查使用时间、范围、持续性以及市场知名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
描述性使用与合理使用抗辩
描述性使用抗辩适用于被控侵权人使用商标中的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语,用于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用途、原料、数量等。例如,一家酒店在宣传中使用“商务中心”一词,即使该词与某注册商标部分重合,只要其使用方式仅用于描述服务功能而非标识来源,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指示性使用也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汽车维修商在广告中使用“本店专修丰田车型”,虽提及“丰田”品牌,但目的是说明其专业服务范围,而非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丰田官方授权。此类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不构成侵权。
善意使用与主观无过错抗辩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若能证明其使用商标时主观上并无攀附他人商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且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存在注册商标权利冲突,则可能获得善意使用抗辩的支持。这种抗辩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尤其适用于被告因信息不对称或缺乏法律意识而误用标识的情况。例如,某初创企业设计产品包装时,独立构思了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图形,但未进行商标检索,且从未通过任何渠道宣传该标识与他人品牌有关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被告的行业背景、使用方式、传播范围及是否存在模仿意图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备“善意”。
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被告可援引“商标未实际使用”作为抗辩理由,尤其是在原告无法举证其在近三年内真实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形式上的使用(如仅在官网展示、未投入市场销售),或使用范围极小、无实际商业价值,则法院可能认定该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此时,即便被告使用了近似标识,也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因为原注册商标的实际保护价值已丧失。
显著性不足与非独占性标识的抗辩
并非所有文字、图形都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被控侵权标识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缺乏区分度的符号,其本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也就难以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例如,“苹果”作为水果名称,虽然曾被注册为水果类商品的商标,但若用于电子产品领域,仍可能被认定为描述性使用。此外,某些标识虽经注册,但因其过于宽泛或与其他标识共存已久,难以形成唯一指向性。在此类情况下,被告可主张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从而排除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的反向论证
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因此,被告可通过反向论证,证明其使用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具体可以从商品类别差异、消费群体不同、使用环境隔离、标识显著性较弱等方面入手。例如,一方使用“乐跑”商标于运动鞋领域,另一方在食品饮料领域使用“乐跑”标识,两者消费场景、目标人群截然不同,消费者难以将二者关联。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会考虑整体视觉效果、发音、含义、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多个维度,若综合分析后认为无混淆风险,则可驳回原告的侵权主张。
合理引用与公共利益考量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评论分析、公益宣传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能被视为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例如,媒体在报道某品牌涉嫌质量问题时,使用该品牌的商标标识进行对比说明,属于必要的信息传达,不具有商业目的。此外,涉及公共健康、安全、教育等重大社会利益时,即使使用了他人商标,也可能基于公共利益豁免侵权责任。这类抗辩强调使用行为的非商业性、必要性和公益性,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价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