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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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界定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侵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基础

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或产品,从而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界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基石。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首先必须明确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受专利保护的范围,以及被诉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认定一项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通常需满足四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有效的专利权;二是被诉行为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未获专利权人授权;四是具备主观过错或客观上的可归责性。其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技术特征比对”——即通过将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判断是否构成等同或相同。若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这些特征在功能、效果和实现方式上基本一致,则可能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些细节存在差异,只要整体技术方案实质上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仍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等同侵权原则的应用与限制

等同侵权(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专利法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允许在技术特征虽不完全相同,但功能、作用和效果实质上相当的情况下,仍可认定为侵权。例如,某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采用金属材质制成的连接件”,而被诉产品使用了高强度合金材料,虽然材料名称不同,但其强度、耐腐蚀性及连接性能与专利方案无实质性差异,此时法院可能依据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成立。然而,等同原则并非无限扩张,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等同侵权的适用应遵循“非显而易见性”和“技术手段的替代性”标准,避免过度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损害公共利益和技术进步。此外,若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故意规避某一技术路径,或在审查过程中放弃过类似方案,法院通常会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排除等同侵权的适用。

全面覆盖原则与部分侵权的边界

全面覆盖原则(All Elements Rule)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核心规则之一,即只有当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被诉方仅使用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部分特征,即使这些特征具有显著价值,也不构成完整侵权。例如,某发明专利要求包括“一种带有自锁装置的机械开关”,其权利要求包含“弹簧复位机构”“卡扣结构”和“触发按钮”三个关键部件。若被诉产品仅采用了“卡扣结构”和“触发按钮”,但未设置弹簧复位机构,则因缺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全面覆盖,无法认定为侵权。然而,若被诉产品虽未完全复制,但在实际使用中通过组合其他技术手段实现了与专利方案相同的最终效果,仍可能触发等同侵权的审查程序。

专利侵权的司法认定流程与证据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通常遵循“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的逻辑路径。首先,法院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其次,将被诉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项比对。最后,综合考虑等同性、禁止反悔、先用权抗辩等因素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在此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原告需提供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被诉产品实物或技术资料、专家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其专利权有效且被诉行为落入保护范围。被告则可通过提交技术对比文件、现有技术证据、公知常识说明等方式主张不侵权。

专利侵权的常见误区与风险防范

许多企业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常陷入专利侵权的误区。例如,认为“自己独立研发”就可规避侵权风险,实则忽视了专利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使技术方案由企业自主研发,若与他人已获授权的专利构成实质重合,仍可能构成侵权。又如,误以为“微小改动”即可绕开专利保护,殊不知细微调整若未改变技术本质,仍可能落入等同侵权范畴。此外,部分企业忽视对竞争对手专利布局的监控,导致在产品上市后遭遇诉讼。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定期开展专利检索与自由实施(FTO)分析,确保新产品开发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在产品研发初期即引入专利律师参与评估,有助于提前识别潜在侵权隐患。

跨区域与跨国专利侵权的特殊考量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专利侵权问题日益呈现跨区域、跨国化特征。同一技术方案在不同国家可能享有不同的专利保护,且各国对侵权认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例如,美国法院对等同侵权的适用较为宽松,而中国法院则更强调“字面侵权”与“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企业在出口产品或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针对目标市场的专利状况进行专项评估。若某款产品在中国未侵权,但在欧洲因专利布局密集而被控侵权,仍可能面临市场禁入或高额赔偿。因此,企业在制定国际化战略时,应建立全球专利布局体系,通过专利申请、许可谈判、交叉授权等方式降低跨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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