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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被侵权怎么办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品牌商标被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品牌价值日益凸显,而商标作为企业核心资产之一,承载着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与信任。然而,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商标被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常见的侵权形式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易造成混淆的标识、擅自将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或包装设计、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仿冒商品等。此外,部分不法商家还可能通过抢注他人商标、恶意攀附知名品牌声誉等方式进行间接侵权。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与信赖。

发现商标侵权后的初步应对策略

一旦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遭到侵犯,权利人应立即采取行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首要步骤是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商品的照片或实物、带有侵权标识的网页截图、电商平台交易记录、宣传资料、销售合同等。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对上述证据进行保全,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同时,应迅速评估侵权行为的范围与程度,判断是否涉及跨区域、跨平台或大规模生产销售。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内容、赔偿损失等。此举既能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后续维权提供谈判基础。

商标侵权投诉与行政举报途径

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法定查处权,权利人可通过行政渠道快速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权利人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侵权证据、身份证明文件及请求事项说明。受理后,行政机关将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封扣押等执法程序,若查实侵权行为成立,可依法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销毁侵权商品。相较于诉讼程序,行政查处具有周期短、成本低、执行效率高等优势,特别适用于初期制止侵权、遏制扩散的场景。

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当行政手段不足以有效解决纠纷,或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权利人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就侵权行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量侵权主观故意、持续时间、商品类别相似度、实际造成的市场混淆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尤其在存在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情形下更为常见。值得注意的是,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链支持其主张,包括商标权属证明、侵权事实证据、经济损失计算依据等。

利用电商平台与网络平台维权机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大量侵权商品通过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平台流通,因此,借助平台自身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成为重要维权路径。多数主流电商平台均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诉通道”,支持权利人在线提交侵权投诉。权利人需上传商标注册证书、侵权链接截图、侵权比对说明等材料,平台在审核后将对涉嫌侵权的商品链接进行下架处理,并对多次违规的店铺实施限制经营、清退等处罚措施。对于跨境平台如亚马逊、eBay等,还可通过其“Brand Registry”或“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系统进行品牌备案与侵权举报。该类机制响应速度快、操作便捷,适合应对线上侵权的即时性特点。

跨国商标侵权的应对挑战与解决方案

对于拥有海外市场的品牌而言,商标被境外主体侵权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执法标准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差异,跨国维权面临取证难、诉讼周期长、执行困难等现实挑战。此时,权利人应提前布局国际商标注册,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完成商标申请与保护。一旦发现侵权,可依据《马德里协定》或《海牙协定》等国际条约,通过国际注册体系实现统一管理。同时,可委托当地专业律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协助发起投诉、提起诉讼或申请临时禁令。在部分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还存在专门的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允许权利人申请将注册商标信息备案于海关,以便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拦截侵权产品。

预防胜于补救:构建品牌商标保护长效机制

与其在侵权发生后被动应对,不如从源头加强商标管理与风险防范。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商标使用合规审查,规范授权使用流程,防止商标被滥用或淡化。同时,应主动进行商标监测,利用专业的商标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全国范围内新申请的近似商标,及时发现潜在侵权风险。在品牌推广过程中,避免过度宣传导致商标显著性降低,防止“通用化”风险。此外,可考虑将核心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涵盖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形成多层次保护屏障。通过制度化、系统化的管理措施,真正实现从“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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