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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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管辖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基本概念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审理效率。所谓“管辖”,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审判权的法律制度安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类型。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由于其涉及跨区域经营、网络销售及品牌影响力广泛等特点,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成为当事人关注的重点。尤其当侵权行为跨越多个省市,或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时,如何合理界定管辖范围,直接影响案件能否顺利立案与公正审理。

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规定为原告提供了多种选择权,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实施,其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往往难以明确区分。例如,若某商家在杭州通过淘宝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消费者位于北京,则北京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具备管辖权基础。因此,原告可根据自身便利性、证据收集难易度等因素,灵活选择起诉地点。

网络环境下的特殊管辖规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大量商标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这给传统地域管辖理论带来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意味着,即使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发生,只要被侵权人的实际居住地或经营地属于某一地区,该地法院即可能取得管辖权。这一规则极大便利了权利人维权,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异地遭受假冒商品侵害的品牌企业而言,无需远赴侵权方所在地诉讼,可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显著降低维权成本。

级别管辖与集中管辖机制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了地域管辖外,还需考虑级别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年来,我国逐步推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部分省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均设有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所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这一改革有效提升了审判专业化水平,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涉及知名品牌的跨国侵权或大规模制假售假行为,通常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审理质量更高。

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的选择策略

在实践中,原告往往面临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还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的难题。从诉讼策略角度出发,原告应综合评估两个因素:一是证据收集的便利性,二是法院审理倾向。若被告住所地法院与侵权行为地法院均具备管辖权,原告可优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方。例如,某些地区的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更注重保护品牌权益,判决赔偿金额较高;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相对保守。此外,若侵权行为地证据分散于多个地区,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可能更为稳妥,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败诉风险。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最优起诉方案。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应对

在商标侵权案件立案后,被告常会以“管辖权异议”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移送;若不成立,则驳回异议。实践中,被告常以“侵权行为地不明确”“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等理由进行抗辩。对此,原告应提前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如电商平台订单记录、物流信息、用户评价截图、广告投放数据等,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在本法院辖区发生。同时,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支持己方主张,增强说服力。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通常会重点审查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地与结果影响地,而非仅依据形式要件。

跨区域协作与司法实践趋势

近年来,随着国家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进程,跨区域协作机制日益完善。多地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案件线索通报、证据调取协助、裁判标准统一等合作模式。特别是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跨区域协同审判机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而言,这种协作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重复诉讼的负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持续引导各地法院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因管辖差异导致的司法不公。未来,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智能管辖推荐系统或将应用于实际审判中,进一步提升管辖权判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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