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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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认定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侵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专利侵权认定的法律基础,明确了专利权的专有性与排他性特征,也划定了他人行为的合法边界。

专利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技术特征比对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最核心的判断环节是“技术特征比对”。这一过程要求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项对比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理解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体而言,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相同侵权;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虽未完全包含所有技术特征,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应认定为等同侵权。这种“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结合,确保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延展。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与保护范围界定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文件,其文字表述直接影响侵权判定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遵循“折衷解释原则”,即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既要考虑其字面含义,也要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进行整体理解。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存在歧义或模糊时,法院会参考说明书中的定义、实施例以及技术背景来澄清其真实含义。此外,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如“用于检测温度的装置”),法院更倾向于从功能、效果角度出发,审查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实现了相同功能并达到相似效果。因此,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专利的可执行性与侵权认定的清晰度,也成为专利申请人必须重视的环节。

现有技术抗辩与不侵权抗辩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主要防御策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则不构成侵权。现有技术的认定需满足时间性与公开性双重条件,即在申请日之前已通过出版物、使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此外,被告还可主张“先用权抗辩”,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亦不构成侵权。这些抗辩机制体现了专利制度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防止专利权滥用,避免对已有技术的不当垄断。

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与责任承担

虽然专利侵权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实施了被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可能构成侵权,但主观过错仍会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权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者法定赔偿额来确定。若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构成侵权仍故意实施,法院可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提高赔偿金额,甚至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在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恶意仿冒案件中,法院往往会对故意侵权行为施加更严厉的经济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因此,企业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专利预警机制,避免因疏忽或轻视而陷入高成本的侵权风险。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需首先证明其享有有效的专利权,且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具体包括提交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以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同时,还需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初步证明被诉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旦完成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就其不侵权或具备抗辩事由(如现有技术)提供充分证据。若被告无法举证,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因此,企业应注重日常经营中知识产权相关证据的留存与管理,包括研发日志、产品设计图纸、样品留样、合同协议等,以应对潜在的侵权纠纷。

跨区域与跨境专利侵权的复杂性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专利侵权案件逐渐呈现跨区域乃至跨国特征。在中国,不同省份的法院在专利侵权认定上虽遵循统一法律标准,但在具体裁量尺度上仍存在差异,尤其在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此外,企业在海外拓展业务时,可能面临目标国家专利体系与国内不同的侵权判断标准。例如,美国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并强调“等同侵权”的广泛适用,而欧洲则相对限制等同原则的扩张。企业在进行国际布局时,必须针对不同司法辖区的专利实践制定差异化策略,包括开展专利无效宣告、主动规避设计、申请许可协议等,以降低跨国侵权风险。同时,通过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平台进行多边协调,也有助于提升跨国专利争议解决的效率与公正性。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技术鉴定与专家辅助

由于专利技术具有高度专业性,法院在审理复杂专利侵权案件时常引入技术鉴定程序。技术鉴定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完成,通过对涉案专利与被诉技术方案进行深入比对,出具专业意见。该意见虽非最终裁判依据,但对法官理解技术细节、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某些重大案件中,法院还会邀请技术顾问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协助阐明技术原理、说明行业惯例或解释技术发展趋势。此类程序有助于弥补法官在专业技术知识上的不足,提升审判的专业性与公信力。因此,技术鉴定的科学性与独立性,成为保障专利侵权认定公正性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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