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首页 >> 典型案例 >>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专利侵权时效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侵权时效的法律基础与适用范围

专利侵权时效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旨在平衡权利人维权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权人若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专利侵权时效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侵害了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等。值得注意的是,该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其仅针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设定特定的时间限制,与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和诉讼时效存在差异。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解析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决定权利人能否成功主张赔偿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并非要求权利人必须掌握确切证据,而是指其已具备合理认知,能够察觉到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例如,当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产品比对或第三方举报得知某企业生产的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时,即视为“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推定标准,即使权利人未主动察觉,但依据行业常识、公开信息或合理判断,理应发现侵权事实的,也视为起算点开始。这一设计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长期怠于行权,损害被诉方的合理预期。

持续侵权行为下的时效特殊处理

在实际案件中,许多专利侵权行为并非一次性发生,而是持续性的,如长期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对于此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如果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即便权利人在侵权初期未能及时起诉,只要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其仍可在侵权行为结束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例如,某公司自2018年起持续生产并销售一款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直到2023年才停止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最迟可于2026年提起诉讼,而不受早期未及时维权的影响。这一规则有效避免了因侵权行为持续而造成权利人无法追责的不合理现象,体现了法律对持续性违法行为的合理规制。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情形分析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可能出现中断或中止,从而延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窗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例如,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均可能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三年期限。此外,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诉讼时效可中止。例如,在疫情期间,法院暂停受理案件,导致权利人无法正常提交诉状,该期间可不计入时效期限。这些例外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必要的缓冲空间,确保其在特殊情境下仍能依法维权。

专利侵权时效与行政查处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与行政查处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权人可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投诉侵权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虽然行政查处本身不直接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但在实践中,权利人启动行政程序的行为常被视为“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可能被法院采纳为时效中断的依据。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已立案调查或发出责令停止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权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进而支持其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因此,权利人在考虑维权策略时,可结合行政与司法双重路径,以增强时效抗辩的合理性。

实务建议:如何有效应对专利侵权时效风险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防范侵权时效风险需建立系统化的权利管理机制。首先,应定期开展专利监控工作,利用专利数据库、电商平台、展会信息等渠道,及时发现潜在侵权产品。其次,在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后,应立即固定证据,包括购买侵权产品、保存网页截图、记录沟通记录等,并适时发送警告函或启动行政投诉程序。同时,应制定清晰的维权时间表,避免因内部流程拖延导致超期。对于企业而言,建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现对专利资产的动态管理。此外,在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时,可明确约定侵权监测与维权责任归属,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维权延误。通过提前布局与规范操作,可最大限度降低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落空的风险。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