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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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侵权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什么是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元素构成的商标,通常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字母、数字等要素的有机结合。这种商标形式在现代商业实践中极为常见,尤其适用于品牌识别度要求较高的企业。例如,某知名饮料品牌的商标可能同时包含特定字体的文字“畅饮”、一个抽象化的水滴图形以及独特的蓝色调色板,三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商标形象。组合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整体视觉效果和独特性,能够有效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与记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具备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性条款,任何能够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分开来的标志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因此,组合商标因其丰富的表现形式和较强的辨识能力,成为众多企业注册商标时的首选。

组合商标侵权的法律界定

组合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组合商标侵权的关键判断标准并非单一元素的比对,而是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效果以及消费者识别习惯的综合考量。例如,即使仅使用了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但若该图形与整体商标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在实际使用中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仍可能构成侵权。

组合商标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在现实商业活动中,组合商标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第一种是完全复制型侵权,即直接模仿他人注册组合商标的整体结构、色彩搭配及排版方式,甚至在字体大小、间距等方面也力求一致。第二种是拆分使用型侵权,行为人将组合商标中的某一元素(如图形或文字)单独提取并用于自身商品或服务,尽管未完整使用原商标,但仍可能因该元素具有高度识别性而引发混淆。第三种是变形模仿型侵权,通过对原组合商标进行细微调整,如改变颜色、旋转角度、添加装饰边框等,使其在外观上看似不同实则实质相近。第四种是跨类使用型侵权,即在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知名组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若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可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这些行为均可能被权利人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予以制止。

组合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组合商标侵权,通常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会孤立地分析组合商标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而是从整体视觉印象出发,评估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具体而言,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两者的视觉相似度,包括图形结构、文字排列、色彩搭配等;二是两者的呼叫相似度,即读音是否相近;三是两者的使用环境与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四是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与注意程度;五是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例如,一个以“星月”为核心图案、配以“天际”文字的组合商标,若另一商家使用“月亮+星辰”图形加“天边”文字,虽个别元素有差异,但整体风格与视觉冲击力高度雷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组合商标侵权的维权路径

当发现他人涉嫌侵犯自己的组合商标时,权利人可采取多种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首先,可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其次,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还可申请诉前禁令,防止侵权行为持续扩大。此外,若侵权行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原始设计稿、商标注册证书、使用证据(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侵权产品实物及购买记录等关键材料,以增强诉讼胜算。

如何预防组合商标侵权风险

企业在设计和使用组合商标时,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首先,在商标注册阶段,应全面检索已有注册商标数据库,避免与他人已注册的组合商标发生冲突。其次,应注重商标设计的原创性,尽量避免使用通用符号、行业惯用图形或过于常见的文字组合。再次,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商标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改图形比例、颜色或字体,以免削弱商标的识别功能。此外,企业应定期开展商标监控服务,利用专业平台实时跟踪市场动态,及时发现潜在侵权线索。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还需关注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差异,确保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有效的商标保护。通过系统化管理,可以大幅降低组合商标被侵权或引发侵权纠纷的风险。

典型案例解析:某知名餐饮品牌组合商标维权案

2021年,国内一家连锁餐饮企业“味之源”成功起诉一家新开业的快餐店“味之选”,理由是后者在其店面招牌、菜单设计及外卖包装上使用的组合标识,与“味之源”注册的组合商标在图形、文字排布和色彩运用上高度相似。法院审理后认为,“味之源”商标由一个抽象化的筷子与碗形结合的图形,搭配手写体“味之源”三字及橙红色主色调构成,具有较强显著性。而“味之选”所使用的图形虽略有变形,但核心构图与色彩方案几乎一致,且“味之选”与“味之源”在发音上也存在近似性,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组合商标整体性保护的重视,也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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