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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现实表现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不仅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功能,更成为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依据。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日益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权侵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基本形态,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的直接使用

最典型的商标权侵权行为表现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例如,某知名饮料品牌拥有“冰爽源”注册商标,若另一厂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冰爽源”字样用于其同类碳酸饮料包装上,即便产品成分、包装设计略有不同,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此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对特定标识的独占使用权,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侵权行为。

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完全相同的标识。当使用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听觉或含义上相近的标识,且该标识被用于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类似的产品时,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小米”手机品牌注册于第9类电子产品,若另一公司推出名为“小蜜”的智能穿戴设备,并在其包装、广告中使用与“小米”高度相似的设计元素和字体风格,尽管名称不完全一致,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即构成近似商标侵权。这种行为往往隐蔽性强,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购,是实践中常见的侵权形式。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即使某个商标尚未完成注册,但如果其已经在特定区域内通过长期使用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人亦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权利人。例如,一家地方特色小吃店长期使用“老张记”招牌经营,虽未注册商标,但已积累良好口碑。若其他商家在同一地区使用“老张记”作为店铺名称或宣传语,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可能被视为对潜在商标权的侵害。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网络推广与电商平台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逐渐向线上转移。部分商家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商品标题、主图、详情页中大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如“苹果”、“华为”、“耐克”等知名品牌,以提升搜索排名或吸引流量。即便商品本身并非正品,此类行为依然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如在直播带货中展示“官方授权”“正品保障”等字样,实则销售非授权商品,也属于变相使用他人商标,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使用环节,还延伸至标识的制作与流通领域。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为他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提供便利条件,均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例如,某工厂受雇于无资质商户,批量生产印有“阿迪达斯”标志的鞋盒、吊牌,虽未直接销售成品,但仍触犯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危害消费者权益。

在服务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涵盖商品和服务两大类。在餐饮、旅游、教育培训等行业,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同样构成侵权。例如,某连锁咖啡品牌“星巴克”在第43类(餐饮服务)注册商标,若另一家小型咖啡馆在门店招牌、菜单、员工制服上使用“Starbucks”字样及图形标识,即使其经营规模较小,仍可能因造成消费者误认而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一些在线服务平台在应用名称、图标设计中模仿知名品牌的视觉特征,也属于服务领域的商标侵权范畴。

跨类使用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对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可突破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样构成侵权。例如,“茅台”作为白酒领域的驰名商标,即使某化妆品公司将其用于护肤品包装,只要足以引起公众联想,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这种扩张性保护体现了法律对高知名度品牌权益的倾斜性维护。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包括两商标的相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是否存在实际混淆、被告主观意图等。法院通常会通过比对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以及使用环境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此外,被告是否具有恶意使用、攀附商誉的意图,也是决定侵权责任轻重的重要依据。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与刑事追责机制

商标权侵权行为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触发行政查处甚至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对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多维度的追责体系,强化了商标权的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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