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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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著作权侵权行为地的法律界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侵权行为的认定与管辖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权归属。所谓“侵权行为地”,通常指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这一概念具有特殊性,因为作品的传播往往跨越地域界限,侵权行为可能同时发生在多个地区,因此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地成为判断管辖权的关键。

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认定标准

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人实际进行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而言,实施地通常表现为上传、发布、复制、传播作品的行为发生地。例如,当某用户在A地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擅自上传至公共网络空间,该上传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地或操作终端所在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若该用户使用的是本地计算机并连接至本地网络,且未通过代理或远程服务器操作,则可认定行为实施地为该用户的实际操作地点。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云计算和分布式存储技术的发展,数据可能存储于异地服务器,但只要上传操作由行为人本人完成,仍应以操作行为的实际发生地为准。

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意义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地点,包括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区域、作品被广泛传播的地区或公众接触侵权内容的区域。在传统出版领域,若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印刷发行他人作品,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为发行覆盖范围内的主要城市。而在数字时代,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能遍布全国乃至全球。例如,一部影视作品被非法盗录后上传至境外视频网站,导致国内大量用户访问下载,此时尽管上传行为可能发生在国外,但因侵权内容在我国境内广泛传播,我国法院可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主张管辖权。这种扩张性解释体现了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的复杂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渗透,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跨地域、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得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上以物理空间为基础的侵权行为地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例如,一个位于北京的用户通过虚拟私人网络(VPN)在境外服务器上发布侵权内容,是否应以用户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还是内容被访问的区域来确定侵权行为地?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用户的真实身份、操作设备位置、服务器部署情况、内容传播路径以及受影响人群分布等。部分判例明确指出,若侵权内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被大量访问、下载或使用,即使服务器设在境外,亦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我国,从而支持我国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分析

近年来,多起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明确了侵权行为地的认定规则。例如,在“某文学网站侵犯小说著作权案”中,原告发现其作品被被告网站全文转载并提供在线阅读服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服务器虽位于深圳,但其运营主体注册于上海,且网站主要面向中国大陆用户推广,大量读者来自华东地区。最终,法院认定上海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深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两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另一案例中,某短视频平台用户上传含有受版权保护音乐的视频,法院结合用户登录账号的IP地址、设备定位信息及视频被播放的地理分布,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为用户所在城市,同时确认作品被频繁观看的地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些判例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处理新型网络侵权时,更加注重技术证据与事实链条的完整性。

侵权行为地与管辖权的关联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可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的程序选择自由,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权利救济的及时性。然而,多地法院均主张管辖权的情形也带来“管辖权冲突”的风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若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其一;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诉讼和司法资源浪费。

技术发展对侵权行为地认定的持续影响

区块链、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元宇宙虚拟空间等新兴技术不断重塑作品创作与传播方式,也为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带来新课题。例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作品确权与分发系统可能使作品在无明确物理载体的情况下实现跨域传播,此时如何界定“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成为难题。又如,某些AI模型在训练过程中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数据集,其输出内容可能构成侵权,但该行为并无传统意义上的“上传”或“发布”动作,难以用既有标准衡量。对此,司法界正在探索建立以“实质性影响区域”为核心的新型认定标准,强调对侵权行为所产生实际后果的评估,而非单纯依赖行为形式的物理位置。

国际视角下侵权行为地的比较法参考

在国际层面,不同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地的界定也存在差异。欧盟《版权指令》采用“传播地”原则,即只要作品通过网络向成员国公众传播,即可视为在该国发生侵权行为。美国则依据“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允许法院对在美国境外实施但在美国境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立法更侧重于行为与结果的双重关联,既关注行为实施地,也重视损害结果的地理分布。这种融合式模式在应对全球化数字传播方面展现出较强的适应能力,也为未来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借鉴。

权利人维权策略中的行为地考量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准确识别侵权行为地不仅是起诉的前提,更是提高维权效率的重要环节。在启动法律程序前,建议收集完整的技术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日志、服务器记录、用户身份信息、网络协议数据包(Packet Capture)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与传播范围。此外,可借助第三方取证机构或公证处对侵权网页、文件、链接进行固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优先考虑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法院,因其更熟悉本地市场环境与案件背景,有利于加快审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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