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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品牌方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被品牌方起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其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一旦企业或个人被知名品牌方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仅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还可能影响商业信誉和市场布局。因此,面对此类诉讼,必须迅速、理性地采取法律应对措施。商标侵权案件通常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需证明其享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的行为构成实际侵权。此时,被告若缺乏充分准备,极易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厘清自身行为性质,是应对此类诉讼的第一步。

理解商标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其中,“相同或近似”“同种或类似商品”以及“混淆可能性”是判断侵权成立的关键要素。企业在收到起诉状后,应首先审查原告主张的商标权利范围,包括商标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限等信息。同时,对比自身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视觉、发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程度,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此外,还需关注原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持续使用、是否具备知名度等因素,这些都可能影响法院对侵权认定的判断。

审查自身使用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被诉方应立即梳理自身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标识的具体情况,包括使用时间、方式、范围及目的。若使用行为属于正当合理使用,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或在先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使用“苹果”一词描述水果,而非用于电子产品;或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本产品兼容苹果手机”,属于说明用途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对“Apple”注册商标的侵犯。此外,若被告在原告商标注册前已长期、公开、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形成一定市场声誉,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主张在先使用权。此时,需收集并保存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发票、电商平台记录等,以支持抗辩主张。

评估原告商标的稳定性与有效性

在应诉过程中,不应忽视对原告商标本身合法性的审查。若原告的商标存在申请程序瑕疵、未实际使用、连续三年未使用、明显缺乏显著性等问题,被告可考虑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若能成功启动无效程序,将从根本上动摇原告的诉讼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程序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恶意注册除外)。因此,及时启动专业法律分析至关重要。

积极收集证据,构建有力抗辩体系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被告应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未造成混淆、属于合理使用的证据材料。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包装设计稿、宣传文案、销售记录、客户反馈、第三方平台页面截图、行业惯例说明等。若主张在先使用,需提供至少在原告商标申请日之前持续使用的证据链。同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出具关于消费者认知、混淆可能性的第三方报告,增强说服力。对于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也应逐项质证,指出其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问题,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原始数据或鉴定。

寻求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制定综合应诉方案

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和程序流程,普通经营者难以独立应对。建议第一时间聘请具有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律师将协助分析案情、制定应诉策略,包括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申请中止审理、是否提起反诉或确认不侵权之诉等。在某些情形下,若原告滥用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被告还可依法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不当诉讼造成的损失。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不仅能提高胜诉概率,还能有效控制诉讼成本与时间投入。

考虑调解与和解的可能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组织调解。对于被告而言,若确有侵权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希望通过低成本方式化解纠纷,可考虑接受合理的和解方案。和解内容可能包括停止使用、支付一定金额的许可费、修改标识设计、签署书面承诺等。此类协商结果往往比判决更具灵活性,有助于恢复商业关系、减少负面影响。尤其在涉及电商平台、连锁加盟等场景中,快速达成和解有利于维持正常运营。但必须注意,任何和解协议均应经律师审核,确保条款清晰、无潜在法律风险。

加强企业商标合规管理,防范未来法律风险

此次诉讼经历应成为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契机。建议建立内部商标使用审查机制,定期开展商标合规培训,避免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站设计中使用高风险标识。同时,可主动进行商标检索与预警分析,提前规避潜在冲突。对于核心品牌标识,应尽早完成国内外注册布局,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此外,保留所有使用记录和证据材料,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好准备。只有从源头上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才能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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