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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解约法律后果

时间:2025-11-28 点击:5

融资租赁合同解约的法律基础与适用情形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租赁功能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约事由,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常见的解约情形包括: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出卖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这些情形均构成合同解除的合法依据,但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与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解约通知的送达方式与法律效力

在融资租赁合同解约程序中,通知送达是决定解约是否生效的关键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实践中,律所处理多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发现,部分出租方因未能规范送达解约通知,导致解约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有案件中出租方仅通过口头告知或非正式邮件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法院最终认定该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挂号信、电子邮件(需确认已读)、短信(留存记录)或公证送达等方式,确保通知内容明确载明“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现依据合同第X条解除合同”,并保留完整的送达凭证。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解约行为的合法性与执行力。

解约后的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尤为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租赁物可能已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贬损。若租赁物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此外,若承租人擅自转租、抵押或处置租赁物,亦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某典型案件中,承租人将租赁设备用于非法用途,导致设备被政府没收,法院判决其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及预期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不得以“收回租赁物”为由强行占有或变相扣押,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解约后,出租人应依法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权利,并妥善评估租赁物的现状与市场价值,避免扩大损失。

租金支付义务的终止与残值结算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是否仍需支付剩余租金,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支付已使用期间的租金,但无需继续支付后续租金。然而,若租赁物已由出租人取回,且其价值高于原合同约定的留购价款,出租人应将差额返还承租人。反之,若租赁物回收后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残值,承租人仍需补足差额。在本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收回设备后评估价值仅为原合同残值的60%,法院支持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补足40%差额。此案例表明,残值计算需基于专业评估报告,不能随意确定。同时,若合同中设有“加速到期条款”,即在解约时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该条款是否有效需结合缔约过程、公平原则及是否显失平衡进行审查。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合理界定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包含违约金条款,用以约束承租人按时履约。当解约事由发生时,出租人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过错比例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减。例如,某案件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应付租金总额的30%,但承租人仅迟延支付15天,法院最终裁定违约金降至实际损失的1.5倍。此外,出租人若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拖延取回租赁物或怠于处置,其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因此,律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全面收集损失证据,包括租金损失、资金成本、设备折旧、处置费用等,以增强主张的合理性。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

从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来看,融资租赁合同解约纠纷中存在多个高频争议点。一是租赁物权属争议,部分承租人主张设备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应视为所有权转移,但法院普遍认为所有权仍归出租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买断式租赁”。二是解约程序瑕疵,如未履行催告义务即直接解约,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三是合同条款格式化问题,部分出租方使用标准化合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导致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对此,律所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应确保条款清晰、公平,对关键条款如解约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重点提示。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应迅速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或丧失胜诉机会。通过系统性证据准备与精准法律分析,提升案件处理效率与胜诉概率。

解约后融资方的救济路径选择

对于出租人而言,合同解约并非终点,而是进入权利救济阶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选择以下几种救济路径:第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承租人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第二,通过仲裁程序快速解决争议,尤其适用于涉外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第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随后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或赔偿损失之诉;第四,若承租人资信状况恶化,可考虑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在某跨国融资租赁项目中,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律所代表出租人成功申报债权,获得部分清偿。这一案例凸显了在复杂经济环境下,多路径并行的法律策略至关重要。此外,律师还应关注地方司法政策差异,如部分地区对融资租赁合同持审慎态度,需提前研判管辖法院的裁判倾向。

风险防范建议:从签约到解约的全流程管理

为最大限度降低融资租赁合同解约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首先,在签约阶段,应由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文本,重点关注解约条件、租金结构、保险安排、争议解决机制等核心条款。其次,在履约阶段,应建立定期对账与催收机制,对逾期客户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函,并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再次,在发现违约迹象时,应立即启动内部风控评估,必要时委托律师事务所介入,制定解约预案。最后,在解约执行阶段,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私力救济。通过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应对”的闭环机制,企业不仅能有效控制风险,还能在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地位。律所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表明,完善的制度设计与专业的法律支持,是保障融资租赁业务安全运行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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