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首页 >> 典型案例 >>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融资租赁的违约处置方案

时间:2025-11-28 点击:5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违约风险概述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功能的创新金融工具,已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能源基建等多个行业。然而,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时常出现违约情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近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年均增长超过15%,其中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主要表现形式。违约不仅影响出租人的资金回笼效率,还可能引发资产处置难题和法律诉讼成本上升。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违约处置方案,已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及律所必须重视的核心议题。

融资租赁违约的主要类型与成因分析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未按期支付租金、擅自转让租赁物、未履行保险义务、擅自拆除或改装设备以及提前退租等。从成因来看,部分承租人因宏观经济波动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下滑,现金流断裂;也有企业出于短期资金周转需求,在未充分评估自身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此外,个别承租人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倾向,通过虚假陈述、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方式规避履约责任。这些因素叠加,使得违约事件频发,对出租方的债权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律师团队在介入处理时,需首先厘清违约性质与背后动因,为后续策略制定提供依据。

违约处置前的法律评估与证据固定

一旦发现承租人出现违约迹象,律师事务所应立即启动法律评估程序。首要任务是审查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确认是否存在明确的违约条款、加速到期条款、留置权设定、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同时,调取承租人信用报告、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租赁物登记信息等资料,核实其履约能力与资产状况。在证据固定方面,律师需通过公证保全、邮件往来记录留存、现场勘查录像等方式,确保租金催收通知、违约告知函等关键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已交付的租赁物,应及时核查是否完成动产抵押登记或所有权保留登记,避免因公示瑕疵导致权利主张受阻。

协商谈判阶段的柔性处置策略

在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前,建议优先采用协商方式化解矛盾。律师可代表出租方发出正式催告函,明确列明欠款金额、违约天数及后续措施,并给予合理宽限期。针对有持续经营意愿但暂时资金紧张的承租人,可提出“分期清偿+追加担保”方案,或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债务重组。此类方式既能降低诉讼成本,又能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双方共赢。在此阶段,律师需注重沟通技巧与法律专业性的结合,既要展现维权决心,又不失合作空间,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诉讼与仲裁路径的选择与实施

当协商无果且承租人明显丧失履约能力时,应果断启动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索赔损失。律师需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诉讼优势在于强制执行力强,判决结果可直接用于执行;而仲裁则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裁决终局性强等特点,适合涉外或对商业声誉敏感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律师应准备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催收记录、租赁物现状证明等,确保法院或仲裁庭能够全面认定违约事实。

租赁物回收与价值评估机制

在法院支持或仲裁裁决生效后,若承租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律师将协助出租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重点之一是租赁物的合法回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享有取回权。律师需依法制定取回方案,包括与执行法院协调、安排专业清点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等流程。回收后的租赁物需进行第三方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若评估价值高于未清偿债务,差额部分可作为执行回款;反之,则继续追偿不足部分。部分高价值设备如医疗影像仪、大型机床等,还可考虑委托拍卖平台公开处置,最大限度实现资产变现。

多元化追偿手段与失信惩戒联动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可运用多种手段增强追偿效果。例如,申请对承租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询其在全国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未结诉讼或被执行案件;必要时向征信系统报送失信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纳入名单的企业将面临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高消费等多方面限制。这种“联合惩戒”机制对承租人形成强大压力,往往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律师亦可探索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参与债权人会议,争取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融资租赁违约案的处置全过程

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一家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因订单锐减导致连续6期未支付租金,累计拖欠超800万元。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出租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尽调,确认该企业已将租赁设备用于抵押贷款,存在转移资产嫌疑。经评估,设备尚具使用价值,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同步启动仲裁程序。最终,法院裁定准许取回租赁物,并责令承租人赔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920万元。在执行阶段,律师协调拍卖机构完成设备公开拍卖,成交价达760万元。剩余款项虽未能完全覆盖,但通过追加股东连带责任及纳入失信名单,促使企业主主动协商还款计划,实现了部分债权回收。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