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地位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资产使用功能的金融工具,在我国企业融资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资金链断裂、债务危机等问题,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何实现,成为破产清算中不可回避的法律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性,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普通债权,需结合合同性质、租赁物权属及履行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出租人的债权实现路径,也对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或清算方案提出挑战。
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分类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该规定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管理人可选择解除合同,从而终止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另一方面,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需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然而,是否“继续履行”并非简单由管理人单方决定,还需考量合同履行的合理性、租赁物的价值、债权人利益平衡等多重因素。实践中,若租赁物为特定化设备且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关键作用,管理人倾向于继续履行合同以维持资产价值;反之,若租赁物已严重贬值或无法继续使用,管理人可能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及其行使条件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尽管所有权名义上归属于出租人,但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实际占有和使用权。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出租人依法享有取回权,即要求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条,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租赁物,前提是租赁物仍处于可识别、可分离的状态。若租赁物已被毁损、灭失或与其他财产混同,取回权可能难以实现。此外,若管理人已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善意第三人,出租人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通常难以追回原物。因此,出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重租赁物的独立性、标识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取回权条款,以增强法律保障。
破产程序中租金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
在破产清算中,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范畴,但因其具备一定的担保属性,其清偿顺位存在特殊考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若租赁物已交付且未被取回,出租人有权就未付租金主张债权申报。然而,该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除非双方在合同中设置抵押登记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若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保留所有权”并完成动产抵押登记,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实务中,多数融资租赁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出租人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清偿比例往往较低。这一现象凸显了在签署合同时完善担保手续的重要性。
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当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此类赔偿请求构成共益债务,应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但若管理人因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解除合同,导致出租人损失扩大,出租人还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在某案例中,管理人明知租赁物尚具较高使用价值,却出于短期利益考虑强行解除合同,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不当,判决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表明,管理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分析:某制造企业融资租赁纠纷案
在本所承办的一起制造业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承租人因长期亏损陷入资不抵债,于2022年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与一家知名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标的为一套高精度数控机床,总价达800万元。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评估认为该设备虽技术先进,但已接近折旧末期,且企业主营业务已停止,继续使用无实际意义,遂决定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出租人随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60万元。经法院审理,确认该债权为普通债权,且因设备已返还,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最终,出租人仅获得约12%的清偿比例。该案反映出,即使合同中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若未完成有效公示,仍难以突破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本所律师在后续诉讼中成功援引《民法典》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推动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
融资租赁风险防范建议与合同设计优化
针对融资租赁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困境,律所建议出租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即采取系统性风险防控措施。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抵押登记,确保担保效力可对抗第三方。其次,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现场巡查与价值评估,避免因设备闲置导致贬值。再次,可在合同中设置“提前终止条款”或“加速到期条款”,一旦承租人出现财务恶化迹象,出租人可及时主张权利。此外,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争议解决机制,如选择仲裁或指定管辖法院,提升执行效率。通过上述措施,出租人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构建多层次保护屏障,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跨部门协作与破产管理人沟通机制的重要性
在处理融资租赁类破产案件时,律师团队需与破产管理人保持高效沟通,主动提供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关键证据材料,协助管理人准确判断合同履行可行性。同时,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就融资租赁债权的性质、金额及清偿顺序发表专业意见。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律师还可协助管理人制定兼顾各方利益的资产处置方案,如将租赁物整体打包拍卖,或引入第三方承租人继续使用,以提升资产变现价值。这种跨部门协作不仅有助于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也为出租人争取更优清偿结果创造条件。本所在多起案件中通过与管理人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显著缩短了债权确认周期,提升了客户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