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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权归属法律界定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物权归属法律界定的背景与现实意义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资产更新等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融物”与“融资”相结合,通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租赁物,并由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实现对资产的长期使用。然而,在实践中,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化,关于融资租赁物权归属的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承租人破产、租赁物被查封或第三方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物权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司法裁判的统一。因此,明确融资租赁物权归属的法律界定,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备强烈的现实必要性。

融资租赁物权归属的法律基础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条款为融资租赁物权归属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从立法本意来看,融资租赁的本质是“所有权保留”,即虽然租赁物实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法律上仍归属于出租人所有。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安全,防止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导致租赁物被不当处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物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强调“合同约定”“交付方式”“登记情况”等要素在判断物权归属中的关键作用。

案例引入:某大型制造企业融资租赁纠纷案

2021年,某知名制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重整。此前,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一套价值逾亿元的精密数控机床,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分期支付。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提出该机床应作为破产财产予以处置,理由是该设备已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多年,且未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出租方则坚持主张该设备为其所有,不应纳入破产财产。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裁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理由包括: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属出租人;设备交付时附有所有权转移凭证;虽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但租赁物已实际交付并持续使用,符合《民法典》关于“占有即推定”的原则。

物权归属认定的核心要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物权归属的认定并非仅依赖单一因素,而是综合多个维度进行判断。首先,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保留所有权”,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次,交付行为构成物权变动的重要标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融资租赁中,尽管承租人占有使用,但法律上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第三,是否完成登记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部分融资租赁物(如飞机、船舶、车辆)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未登记虽不影响所有权归属,但可能影响优先受偿顺序,甚至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丧失对抗力。

特殊情形下的物权归属挑战

当融资租赁涉及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时,物权归属面临更大不确定性。例如,某科技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智能生产线,设备安装于厂房内,形成附合。若承租人破产,该生产线是否构成不动产组成部分?此时,若设备与厂房不可分离,法院可能依据“添附”规则判定其归厂房所有人所有。此外,若出租人未及时办理登记,而第三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取得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方可能合法取得所有权,从而导致出租人丧失物权。此类情形凸显了合规操作的重要性,也反映出法律适用中的复杂性。

律师实务建议:如何有效保障融资租赁物权归属

针对上述风险,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融资租赁案件时,应强化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首先,在合同起草阶段,必须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注明“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处分租赁物”。其次,对于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物,务必在交付后第一时间完成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确保公示效力。再次,建立租赁物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交付凭证、发票、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以备诉讼之需。最后,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或经营危机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确认物权之诉,避免物权被侵害。

司法实践中的趋势与未来展望

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实施及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进,法院在处理融资租赁物权归属案件时愈发注重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结合。越来越多的判决开始强调“公示优先”原则,即即便合同约定出租人拥有所有权,若未进行有效登记,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法院对“占有即推定”原则的适用也趋于谨慎,要求结合具体交付场景、使用状态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未来,随着数字技术在资产管理中的应用深化,区块链存证、物联网监控等手段有望成为证明物权归属的新工具,进一步提升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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