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例税务架构中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概述
在跨境税务实践中,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认定是判断非居民企业是否需就其在某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核心标准。尤其对于律师事务所这类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其业务模式具有高度灵活性与跨地域性,极易触发常设机构的认定风险。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及中国与多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常设机构通常指企业在另一国境内通过固定营业场所从事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实体。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固定场所”标准面临挑战,尤其是在律师提供远程法律服务、客户管理与合同签署等行为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实质性存在”成为实务中的关键问题。
常设机构认定的基本构成要件
依据国际通行的税收协定解释,常设机构的成立需满足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存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持续性的经营活动;三是该活动具备实质内容而非仅为辅助性或准备性行为。在律所案例中,若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律师、办公设备,并长期为本地客户提供诉讼代理、合同起草、合规审查等服务,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反之,若仅通过远程方式提供咨询建议,且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本地雇员、未直接参与合同履行,则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实际执法中倾向于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表面合规但实质上形成商业存在的情形保持高度警惕。
律所跨境服务中的典型争议情形
近年来,多家跨国律所在中国开展跨境并购、外商投资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时,因未能合理规划税务架构而引发常设机构争议。例如,某境外律所在中国设立联络处,派遣律师定期赴华进行客户访谈、项目尽调和文件审核,尽管该联络处未注册为实体公司,也未雇佣本地员工,但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计划性和实质性,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又如,某律所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为国内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虽无实体办公点,但其服务内容涉及具体法律意见出具、合同条款谈判和诉讼策略制定,被认定为“实质性经营”,从而触发纳税义务。这些案例表明,单纯依赖“无固定场所”作为抗辩理由已难以奏效,税务机关更关注行为的本质与经济实质。
常设机构认定中的“准备性与辅助性活动”例外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第5条第1款,仅为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preparatory or auxiliary activities)不构成常设机构。这一例外条款常被律所用于规避纳税义务。例如,若一名外籍律师仅在华短期停留,为特定案件收集资料、整理证据或翻译文件,且未独立开展法律论证或代表客户签署协议,则可能被视为辅助性活动。然而,若该律师在华期间主导了案件策略制定、参与法庭辩论或代表客户与政府机构沟通,则其行为超出辅助范畴,将被纳入常设机构的考察范围。因此,律所必须严格区分“支持型工作”与“决策型工作”,并在内部流程设计中明确责任边界,以降低税务风险。
税务架构优化中的合规路径
为避免常设机构认定带来的税负增加,律所应从组织结构、服务交付方式和合同安排三方面进行税务架构优化。首先,可采用“联合执业”模式,即与中国本土律所建立合伙关系,由中方律所作为服务主体承接本地业务,实现法律服务的本地化落地,同时避免外国律所直接介入。其次,在服务交付层面,应尽量将核心法律分析、合同起草与客户谈判等关键环节置于境外完成,仅将数据整理、文档归档等辅助性工作安排在境内执行。此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服务提供地、决策权归属及责任承担方,避免出现“名义在境内外,实则在境内运营”的模糊状态。通过上述措施,可有效降低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可能性。
税务机关执法趋势与应对建议
近年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强化对跨国企业特别是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监管。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系统全面上线后,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大数据比对、电子发票追踪、银行资金流监控等手段,精准识别异常交易模式。针对律所类机构,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其在华人员驻留时间、服务频率、客户来源分布、收入确认方式等指标。一旦发现高频次、高价值的本地化服务行为,即便未设立正式办公室,也可能启动常设机构调查程序。因此,律所应主动开展税务健康检查,评估现有服务模式的合规性,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协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认定差异
不同国家在常设机构认定上的尺度存在明显差异。例如,美国在税收协定中对“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持较宽松态度,允许外国律所在美开展有限度的客户服务而不构成常设机构;而德国则采取更为严格的立场,强调“经济实质”和“客户互动频率”。中国在实践中总体偏向保守,尤其重视实际运营痕迹。因此,跨国律所在规划全球服务网络时,必须结合目标市场的具体判例与执法惯例,制定差异化税务策略。例如,在与欧盟国家合作时,应特别注意德国、法国等地对“客户接触”行为的敏感度;而在东南亚市场,则可适当利用当地税收协定中的“豁免条款”降低风险。
数字化服务与常设机构认定的新挑战
随着远程办公与数字技术的普及,律所的服务交付方式日益去物理化。律师可通过加密通信平台、云端协作工具和虚拟会议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即时法律支持。这种模式虽然提升了效率,但也模糊了“固定营业场所”的传统界限。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服务的常设机构认定指引,但在实际操作中已开始参考“持续性服务提供”与“客户互动强度”作为判断依据。例如,若一名境外律师每周固定时间在线为一家中国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且该服务构成该公司日常运营不可或缺的部分,则即使无实体存在,也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律所必须重新审视其数字化服务流程,避免形成“隐性营业场所”的事实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