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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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债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境外发债背景与法律环境概述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在境外发行债券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境外发债不仅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具竞争力的利率条件,也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与风险识别能力。然而,由于境外债券通常受制于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英美法系下的契约安排与司法实践,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在跨境债券发行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尤其在确保债券条款合法有效、明确持有人权利义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多家知名律所通过参与重大境外发债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逐步构建起一套系统化、可复制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

债券持有人的核心权益内容解析

在境外发债结构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违约救济权、信息知情权以及参与债务重组或破产程序的权利。这些权利虽在债券募集说明书(Offering Circular)及信托契据(Trust Deed)中有所体现,但其实际可执行性高度依赖于法律适用条款与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例如,在采用英国法或开曼群岛法作为管辖法律的项目中,债权人可通过信托受托人(Trustee)主张权利,但在缺乏有效执行手段的情况下,即便拥有书面债权也可能面临“纸面权利”困境。因此,律师团队需在前期尽职调查阶段即对债券的法律架构进行深度分析,确认受托人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有足够授权代表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同时评估违约事件触发后的程序复杂程度与时间成本。

典型案例:某大型国企境外美元债违约事件中的权益维护

2021年,一家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发行了总额达5亿美元的境外美元债券,期限为五年期,由开曼群岛注册的信托受托人管理。债券发行后不久,因外部融资环境收紧及自身现金流压力,企业出现利息支付延迟。尽管未构成正式违约,但市场普遍担忧其偿债能力。此时,该企业部分债券持有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委托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所介入。该律所迅速启动跨境法律行动预案,首先审查信托契据中关于“加速到期”(Acceleration)与“债务宽限”(Grace Period)的条款,确认在连续两次利息逾期后,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随后,律师团队向受托人提交正式通知,要求其依据信托协议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持有人会议、评估债务重组方案并推动谈判。在此过程中,律师还协助引入第三方财务顾问,对企业的资产状况与现金流模型进行独立评估,为后续谈判提供数据支持。

受托人角色的法律定位与责任边界

在境外债券结构中,受托人被视为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涵盖信息披露监督、违约事件处理、召集持有人会议以及提起诉讼等。然而,实践中受托人往往因利益冲突或资源限制而未能积极履职。例如,某些受托人由承销商或关联机构担任,导致其在面对发行人违约时存在回避或拖延行为。对此,律所通过深入研究信托契据中的免责条款与履职标准,结合《信托法》及国际通行判例,向受托人发出正式催告函,要求其履行忠实义务。在前述案例中,律所还提出更换受托人的可行性路径,依据开曼群岛《信托法》第47条关于“受托人不当行为”的规定,收集证据并提交至法院申请临时接管令,从而迫使原受托人重新审视其立场,最终促成新受托人加入,增强了持有人集体行动的合法性与执行力。

跨境执行机制的现实障碍与应对策略

即使债券持有人获得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若发行人资产主要分布于中国内地,其执行仍面临巨大挑战。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互惠原则”且不得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目前,中国尚未与多数境外债券发行地建立正式的判决互认机制。因此,律所在此类案件中常采用“双轨并行”策略:一方面,通过境外法院申请禁令(Injunction)冻结发行人海外账户或资产;另一方面,积极与中国境内的监管机构沟通,如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动将相关债务纳入跨境债务重组框架。此外,律师团队还协助持有人通过“非诉协商”方式,促使发行人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庭外重组协议,避免冗长的跨国诉讼周期。

前瞻性建议:构建标准化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

基于上述实践经验,律所建议在未来的境外发债项目中,应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具体包括:在募集说明书编制阶段引入“持有人优先条款”,明确赋予债权人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设立独立的债权人代表机构,增强集体行动能力;在信托契据中设置“快速响应机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无需全体同意即可启动违约救济程序。同时,鼓励发行人与律所合作建立“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实现从发行、存续到违约处置的全流程数字化监控。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也为跨境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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