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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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的跨国法院管辖权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国继承纠纷中的法院管辖权问题日益凸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跨境资产配置以及国际人员流动频繁,继承案件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的情况愈发普遍。在这些复杂背景下,继承人往往面临一个核心难题:当被继承人拥有分布在多个国家的遗产,且其生前居所或国籍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时,究竟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继承案件?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遗产分配的合法性、执行效率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近年来,我国律所在处理多起涉外继承纠纷中,深刻体会到法院管辖权认定的复杂性与敏感性,成为实务操作中不可回避的关键环节。

国际私法框架下的管辖权基本原则

在国际私法体系中,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通常遵循“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以及“意思自治”等基本准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及《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等国际条约和区域性法律文件,各国普遍采纳“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原则。例如,若一名中国公民长期居住于德国,并在德国去世,其遗产管理及继承诉讼通常由德国法院管辖。然而,该原则并非绝对,在存在多重住所、遗产分布广泛或当事人有明确选择管辖法院意愿的情况下,需结合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实际案例:中德双重国籍者的遗产争议

某知名律所曾代理一起涉及中德双重国籍人士的遗产继承案。当事人张先生生前在中国上海购置房产,在德国持有银行账户与股票资产,同时在加拿大拥有退休金账户。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分别居住于中国、德国与加拿大,对遗产如何分割产生严重分歧。中方亲属主张由上海法院管辖,理由是主要不动产位于中国;而德方亲属则依据德国《继承法》提出应由德国法院主导遗产清点与分配。该案最终通过引入《海牙继承公约》(2015年)的相关规定,确认了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德国为首要管辖地,但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从而达成调解方案。此案凸显了国际公约在协调跨国管辖冲突中的关键作用。

意思自治在继承管辖中的应用困境

尽管部分国家允许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管辖法院,如《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明示协议选择特定法院管辖继承纠纷,但在实践中,此类约定常因违反公共秩序或缺乏充分告知而被法院驳回。例如,一桩涉及新加坡籍华人遗嘱中指定中国香港法院管辖的案件,因当事人未在遗嘱中说明其与香港的实质性联系,且未接受香港法律程序的充分解释,最终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该管辖条款无效。这表明,即便当事人有意规避管辖冲突,其意愿仍需满足“合理关联性”与“透明性”要求,否则难以获得司法认可。

中国法院在涉外继承管辖中的实践突破

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标准。例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某起涉及美籍华人在深圳购置住宅的继承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为中国,且主要遗产位于深圳,深圳某基层法院依法受理并成功完成遗产分配,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在处理跨国继承案件中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与策略建议

面对复杂的跨国继承管辖难题,律师在实务中必须采取系统化应对策略。首先,应全面收集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国籍、遗产分布、遗嘱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据。其次,分析相关国家是否加入《海牙继承公约》或类似国际条约,评估是否存在可援引的统一规则。再次,考虑是否可通过仲裁或调解方式替代诉讼,避免多国法院重复审理带来的成本与不确定性。最后,建议在遗嘱订立阶段即规划好法律适用与管辖安排,借助专业律师团队提前布局,最大限度减少未来纠纷风险。

技术手段助力跨国继承案件的管辖分析

现代法律科技的发展为跨国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分析提供了有力支持。大数据平台可整合全球各国继承法、法院判例、国际条约数据库,实现快速检索与比对。人工智能工具能够识别案件中的关键要素,如“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位置”“当事人国籍”等,并自动匹配适用法律与管辖规则。一些领先律所已建立跨国继承案件智能管理系统,通过可视化地图标注遗产分布,动态模拟不同管辖方案下的法律后果,显著提升案件研判效率与决策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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