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首页 >> 典型案例 >>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跨境婚姻继承法律应对方案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婚姻继承法律问题的现实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普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在海外登记结婚,或在不同法域之间建立家庭关系。然而,这种跨国家、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婚姻模式,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遗产继承方面。当一方去世后,其配偶或子女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往往引发争议。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巨大,如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继承规则、遗嘱效力、法定继承顺序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分歧,若缺乏专业的法律应对策略,极易导致继承权受阻、财产无法顺利转移,甚至引发国际诉讼。

典型案例:中德夫妻间的房产继承纠纷

本所曾承办一起典型的跨境婚姻继承案件。当事人李某为上海籍居民,与德国籍配偶彼得于2010年在柏林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住宅,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22年,彼得在德国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且继承份额通常不低于三分之一。而在中国,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李某作为配偶,在中国主张对房产的继承权,但德国法院却要求依据德国法律确定继承份额,并认为该房产属于彼得的遗产,需通过德国法院程序进行确权。

法律冲突与管辖权难题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法律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该上海房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但德国法律则认为,彼得生前居住地及国籍地的法律应优先适用。双方律师就管辖权展开激烈辩论。我所团队迅速介入,从《海牙继承公约》(2015年)的适用角度切入,指出该公约已获中国与德国共同批准,明确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处理继承事务。我们协助李某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愿以中国法律作为继承准据法,从而有效规避了双重管辖权冲突。

遗嘱效力的跨国认定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我们发现彼得虽未立正式遗嘱,但在去世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表达过“希望将上海房产留给妻子”的意愿。该电子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247条,遗嘱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如公证或自书遗嘱),电子邮件不被认可。而中国《民法典》第1136条虽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但对电子形式遗嘱仍无明确规定。为此,我所聘请了具备双语能力的公证员,对邮件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结合彼得的银行流水、购房资金来源、日常生活行为等辅助证据,构建完整的事实链条,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德国法院采纳了该证据链,确认李某为合法继承人。

跨境财产转移与税务筹划

继承权确认后,下一步是实现房产过户。根据中国不动产登记条例,非中国籍继承人办理过户需提供经认证的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我们协助李某申请了中国驻德国使馆的领事认证,并通过“中国领事”APP完成在线预约。同时,考虑到德国遗产税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叠加征收,我们联合合作的德国税务顾问,设计了分阶段资产转移方案,利用德国的“配偶免税额”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此外,我们还建议李某设立家族信托,将部分资产注入境外架构,以实现长期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

专业律师团队的关键作用

跨境婚姻继承案件涉及多国法律、多重程序、多方利益协调,绝非单一法律知识可解决。我所组建由涉外婚姻家事律师、国际私法专家、公证认证专员、税务顾问组成的专项团队,全程跟踪案件进展。从初始咨询到证据收集、文书翻译、法院沟通、公证认证、税务申报直至最终过户,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控时间节点与合规要求。我们不仅提供法律意见,更注重风险预判与策略优化,确保客户在复杂国际环境中获得最大权益保障。

预防胜于补救:婚前法律规划的重要性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我们强调:跨境婚姻中的继承安排,必须前置化、系统化。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签署《涉外财产协议》,明确各自名下财产归属,约定继承方式,避免未来争议。同时,可考虑设立遗嘱,选择适用法律,并通过海牙认证、电子遗嘱平台等方式增强法律效力。对于有跨国资产配置需求的家庭,应尽早规划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工具,实现资产隔离与传承目标。法律不是事后补救的手段,而是事前布局的战略工具。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