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首页 >> 典型案例 >>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限制

时间:2025-11-28 点击:2

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法律边界:监管框架与实务挑战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此类交易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层对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权益受损等问题的高度关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未履行充分披露义务,在未获得投资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关联方进行大额资产转让,最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处以警告及罚款。该案凸显了关联交易在合规管理中的高风险属性,也反映出行业对制度理解与执行层面仍存在明显差距。

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识别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解释,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在私募基金领域,这一概念同样适用,但需结合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实际运作情况综合判断。通常,关联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同时,与基金管理人存在股权、资金、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在律所承办的一起仲裁案件中,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一家壳公司作为“通道”向其高管亲属持股的项目公司注入资金,虽形式上规避了直接交易,但因实质上构成利益输送,被仲裁庭认定为变相关联交易,违反了基金合同中关于“公平合理”的约定条款。该案例表明,仅从形式上规避关联交易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关键在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及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安排。

监管政策的演进与核心要求

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强化对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审查力度。2023年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基金财产用于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担保、垫资等非正常投资用途。此外,若涉及关联交易,必须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还特别强调“实质性公平”原则,即关联交易的价格、条件应与市场公允价格相当,且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在另一宗行政处罚案中,某私募基金以远低于市场估值的价格将优质项目出售给关联企业,尽管形式上履行了信息披露流程,但由于价格显著偏离公允价值,被认定为变相侵占基金资产,最终导致管理人被暂停私募产品备案资格六个月。这一判例进一步明确了“价格公允性”在关联交易审查中的核心地位。

律师实务中的合规应对策略

基于多年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律所在处理关联交易问题时,通常建议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留痕”的三重风控体系。首先,在基金设立阶段,应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中设置清晰的关联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范围界定、交易类型清单、决策机制(如需经投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信息披露频率与内容、投资者授权方式等。其次,在具体交易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独立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价值评估,确保定价公允。再次,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完整归档,包括会议纪要、表决记录、投资者书面同意函、评估报告等,以备监管检查与争议解决之需。在一次跨境并购型私募基金项目中,律所协助客户设计了一套分层审批机制——小额交易由风控部门审核,大额交易则提交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有效降低了合规风险。

关联交易争议的司法裁判趋势

从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关联交易的态度趋于严格,尤其注重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合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指出:“即使交易程序合法,若交易结果明显损害基金财产或投资者利益,仍可被认定为无效。”这标志着司法实践已从“程序正义优先”转向“实质公平优先”。在某地方法院审理的私募基金清算纠纷案中,基金管理人未经投资者同意,将基金持有的不动产以低于账面净值50%的价格转让给其关联方,尽管当时有董事会决议支持,但法院最终认定该交易违背了受托义务,判决返还差额损失共计人民币1.2亿元。此案成为行业标杆,促使多家私募机构重新审视其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建立更加透明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未来监管方向与行业自律建议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法》立法进程加快,预计未来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将更加系统化、精细化。监管机构或将引入“穿透式监管”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全面披露关联方的真实股权结构与资金流向。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也在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私募基金关联交易数据库,实现跨机构信息共享与异常交易预警。在此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加强内控建设,定期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预警机制,并对高管人员实施关联交易申报制度。唯有如此,才能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保持稳健运营,避免陷入法律与声誉双重危机。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