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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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债的债券持有人权利保障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境外发债背景与法律环境概述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券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境外发债不仅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广泛的投资者基础,也带来了更高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更低的融资成本。然而,相较于国内债券市场,境外发债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体系、监管规则及跨境执行机制。尤其是在债券持有人权利保障方面,由于发行地、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保护机制呈现出显著差异。在此背景下,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需深入理解国际债券市场的运作逻辑,并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实践,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精准、有效的权利救济路径。

债券持有人在境外发债中的法律地位

在境外债券发行中,债券持有人通常被视为独立的债权人,其权利基于债券契约(Bond Indenture)或发行说明书(Offering Circular)而产生。尽管多数境外债券采用“受托人制度”(Trustee System),由独立的受托人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权利,但其实际影响力仍受限于契约条款的设计。例如,在美国发行的美元债券普遍采用《信托契约》(Indenture Agreement),并指定一家合格受托人(如摩根大通、花旗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该受托人虽拥有提起诉讼、监督发行人履约等权限,但在重大决策上仍需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因此,债券持有人并非被动接受者,而是通过集体行动机制参与风险控制与权利维护。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安排对权利保障的影响

境外债券的法律适用条款是决定持有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关键因素之一。多数境外债券采用纽约州法或英格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这不仅影响合同解释方法,还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例如,若债券契约约定适用纽约州法律并由纽约法院管辖,则持有人在遭遇违约时必须依据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提起诉讼,面临较高的诉讼成本与程序复杂性。此外,即使判决胜诉,跨境执行亦存在障碍——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存在互认协议(如《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否则判决难以在非缔约国强制执行。因此,律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提前评估法律适用条款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推动修改或增加有利于持有人的争端解决机制。

受托人角色的局限性与持有人集体行动机制

尽管受托人在境外债券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其职责往往受到严格限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仅在特定情形下(如发行人实质性违约)方可采取行动,且需履行通知义务并获得多数持有人同意。这一设计虽旨在防止滥诉,但也可能导致反应迟缓,错失最佳救济时机。在实践中,部分发行人利用条款漏洞拖延支付,甚至通过债务重组规避责任。此时,债券持有人若缺乏有效的集体行动机制,将难以形成统一立场。为此,律师事务所常协助组织持有人会议,推动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协调意见并制定统一策略。同时,借助国际债券市场中的“持有人协议”(Holder’s Agreement)或“票据交换计划”(Exchange Offer),可实现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谈判,增强权利保障力度。

跨境执行与资产追索的实际挑战

当境外债券发生违约后,持有人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便是如何在境外追回资产。由于中国尚未加入《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广泛框架,且部分国家对外国判决持保留态度,导致即使取得有利判决,也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在发行人实际控制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情况下,若未事先完成资产抵押登记或未明确约定中国法院管辖权,法院可能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对此,律所通常建议在发债前即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发行人关键资产已设立有效担保,并在债券文件中嵌入“优先受偿权”或“交叉违约条款”,以便在触发条件后迅速启动资产处置程序。此外,通过申请临时禁令(Injunction)或财产保全措施,可在诉讼初期锁定资产,提升后续执行成功率。

律师在债券持有人权利保障中的专业服务路径

面对复杂的境外发债法律环境,律师事务所的角色已从传统的合同审查扩展至全过程风险管理。在发债阶段,律师需协助客户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优化债券结构,确保契约条款公平合理;在发行后,持续监控发行人财务状况与合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违约迹象,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包括召集持有人会议、评估法律救济选项、协调受托人行动,并适时启动诉讼或仲裁。同时,结合国际通行的债券市场规则(如ISDA、ICMA标准),提供定制化法律意见,帮助持有人在多法域环境中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复杂案件,律所还常联合境外合作机构,构建跨区域法律团队,实现高效协同。

典型案例分析:某中资企业美元债违约事件中的法律应对

2021年,一家大型民营房企在境外发行总额达5亿美元的高级无抵押美元债券,因流动性危机导致利息支付逾期。债券持有人随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受托人采取法律行动。我所介入后,首先审查了原发行文件中的违约定义、受托人权限及管辖条款,发现其虽约定适用纽约州法,但未设置有效的资产担保机制。经研判,我们向持有人提出三项策略:一是推动发起“债券置换”计划,以换取新债券并延长偿还期限;二是申请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临时禁令,冻结发行人海外账户;三是启动仲裁程序,主张发行人违反《信托契约》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最终,在多方协商下,发行人同意重组方案,持有人获得部分本金清偿及未来股权转换机会。此案表明,专业法律支持在维护境外债券持有人权益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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