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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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残值风险法律分担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中的残值风险概述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然而,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关键且常被忽视的风险因素——残值风险,逐渐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所谓残值风险,是指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如机械设备、车辆等)的市场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预期残值,从而导致出租人无法通过回收或处置租赁物实现预期收益。这一风险不仅影响出租人的资金回笼效率,也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构成潜在压力,因此其法律分担机制成为实务中亟需厘清的问题。

残值风险的成因与表现形式

残值风险的产生源于多重因素交织作用。首先,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尤其在电子设备、工业机械等领域,新机型频繁推出,旧设备迅速贬值。其次,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周期性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均可能影响租赁物的剩余价值。例如,某大型物流企业租赁的一批新能源货车,因电池技术迭代和补贴政策调整,三年后市场估值大幅缩水。再者,租赁物使用强度、维护状况、保养记录等也直接影响其残值水平。一旦承租人未尽合理保管义务,造成设备损坏或提前报废,将直接加剧残值风险。此外,部分租赁合同中对残值的预估过于乐观,缺乏科学评估依据,亦埋下法律争议隐患。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残值责任界定

我国《民法典》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虽未明文规定“残值风险”的具体承担主体,但相关条文为责任划分提供了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明确,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或双方另有约定。该条款赋予出租人对租赁物处置权,但未说明残值损失如何分担。实践中,法院多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判。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残值由承租人担保”或“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补足”,则倾向于支持出租人追偿。反之,若合同未作特别约定,法院通常认为残值风险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因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具备风险评估与定价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判例中指出,出租人不得以格式条款强制转嫁全部残值风险,否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典型案例解析:某汽车租赁公司诉物流公司案

2021年,某知名金融租赁公司向一家物流运输企业出租50辆重型卡车,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期满后车辆残值预计为原价的30%。合同同时约定:“若实际残值低于30%,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三年后,由于新能源重卡替代效应及燃油车禁限政策实施,该批车辆市场估值仅达原价的18%。出租人据此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1200万元残值差额。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存在补足条款,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出租人在签约时未充分提示承租人注意该风险转移内容,亦未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佐证残值预测合理性。最终判决驳回出租人诉求,认定残值风险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该案反映出司法实践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态度,以及对风险分配公平性的高度重视。

风险分担的合理化路径探讨

为避免残值风险引发争议,租赁各方应在合同设计阶段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建议采用“阶梯式残值担保”模式,即设定不同区间残值对应的补偿比例,而非一刀切要求全额补足。例如,当实际残值高于预期的20%时,承租人无需承担责任;若低于预期但高于15%,仅承担差额部分的50%;低于15%时,方可启动更高比例的补偿机制。此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物残值进行公允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评估标准与程序,可增强合同公信力。对于高价值、技术更新快的租赁物,还可考虑设置“残值保险”条款,由出租人投保,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实现风险共担。

律师实务建议: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我们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第一,残值评估方法必须具体、可操作,避免模糊表述如“合理市场价值”;第二,应列明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及异议处理机制;第三,若涉及残值补足条款,必须以加粗字体或单独签署确认页予以提示,确保承租人充分知悉;第四,区分“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造成的残值下降,避免将使用磨损责任强加于承租人;第五,鼓励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在租赁中期根据市场变化重新评估残值预期。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法律争议概率,提升交易稳定性。

跨区域法律适用差异与应对策略

在我国不同地区,法院对残值风险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例如,长三角地区法院更倾向保护承租人利益,强调出租人应承担市场波动风险;而部分中西部地区法院则相对支持出租人主张。因此,企业在跨区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调整合同条款。必要时可采取“属地化定制”策略,针对不同地区的审判倾向优化风险分配结构。同时,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仲裁方式,以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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