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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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物权归属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的法律框架与物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企业融资、设备采购和产业升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尽管租赁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由承租人享有,但其物权归属却并非简单地等同于使用权。从法律逻辑出发,物权归属的核心在于所有权的法定转移。在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出租人虽未直接占有租赁物,但在合同生效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出租人,这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的根本特征之一。这种“名义所有”与“实质使用”的分离机制,正是构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基石。

司法实践中的物权归属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融资租赁中物权归属的认定通常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登记公示为辅”的双重标准。以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某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一台高精度数控机床,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留购该设备”。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将设备抵押给第三方金融机构,引发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尽管承租人在实际使用设备,但因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且合同中明确保留出租人所有权,故该设备仍属出租人所有。该案确立了“合同约定+登记公示”双重要件并重的裁判规则,即: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出租人,且在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登记,则物权归属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若无明确约定或未进行有效公示,即便承租人长期占有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不享有完整物权。

动产登记制度对物权归属的影响

随着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融资租赁物权归属的认定更加清晰。自2021年1月1日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纳入统一登记范围。这意味着,出租人可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从而实现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公示。在某律所处理的另一起纠纷中,出租人及时完成了登记,而承租人未经同意将同一设备转让给第三人。法院依据登记信息认定出租人享有合法物权,并支持其取回权请求。这表明,登记不仅是证明物权归属的形式要件,更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键屏障。尤其在承租人破产或涉及多债权人追偿时,登记记录成为决定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因此,完善登记程序已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管理的核心环节。

特殊情形下的物权归属争议解析

在部分复杂交易场景中,物权归属问题更具争议性。例如,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后再租回使用,表面上看是买卖行为,实则为融资手段。此时,若原始所有权未发生真实转移,或存在虚假交易意图,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进而否定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物权主张。某律所曾承办一案:一家上市公司以厂房作为售后回租标的,但评估价远高于市场公允价值,且资金用途与生产经营无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交易缺乏真实交易背景,构成规避监管的行为,最终判定出租人不享有物权,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清偿。此外,当租赁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遭遇不可抗力时,物权归属亦需重新界定。若保险赔偿金或补偿款产生,其归属应依合同约定及物权状态确定,而非单纯基于占有或使用状态。

风险防范与律师实务建议

针对融资租赁中物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律师事务所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强化合同设计与风险防控。首先,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属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其次,务必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完成融资租赁登记,确保物权公示效力;再次,对承租人履约能力、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防止出现“空壳公司”或恶意逃债情形;最后,对于重大交易,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物价值进行独立评估,增强合同合法性与证据链完整性。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律师应迅速启动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查封、扣押租赁物,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同时,应积极运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关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规定,主张取回权或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跨区域与跨境融资租赁的物权归属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境融资租赁日益普遍,物权归属问题面临更复杂的法律冲突。例如,某外资企业在华设立子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租赁物进口至中国。由于不同国家对物权转移条件、登记要求和破产清算规则存在差异,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物权归属成为难题。某律所曾处理一起跨国纠纷:境外出租人未能在中国完成登记,而承租人所在地法院判令将设备交付当地债权人。最终,通过援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融资租赁公约》(UNCITRAL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中的“物权保护”原则,结合中国《民法典》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成功争取到对租赁物的返还。这表明,在跨境交易中,律师必须具备国际视野,综合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灵活应对物权归属的多重法律挑战。同时,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准据法选择条款与仲裁协议,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与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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