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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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框架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资产购置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法律定义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核心特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且租赁物具有特定性与可识别性。在实践中,融资租赁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一般为金融租赁公司或专业租赁机构)、承租人(企业或个人)以及出卖人(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这种交易结构不仅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还实现了资产的灵活配置与财务杠杆的合理运用。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原则与准则依据

我国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确认与计量有明确规范,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版)。该准则引入了“单一租赁模型”,要求承租人将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具体而言,当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指75%以上),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在此前提下,承租人需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相应的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等确定;租赁负债则以未折现的未来应付租金总额进行折现计算。出租人则根据租赁性质判断是否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若满足条件,则按“应收融资租赁款”列示,并确认租赁收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利息收入。

融资租赁中的税务处理要点

在税务层面,融资租赁同样面临复杂的税法适用问题。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融资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经营性租赁,出租方需就收取的租金全额缴纳增值税;而对于融资租赁,若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或“直租型融资租赁”等情形,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例如,在直租模式下,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在售后回租模式中,若被认定为融资行为而非销售行为,则不征收增值税,但需关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风险。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一次性扣除全部租金。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租赁资产的折旧年限应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避免产生永久性差异。

律所实务案例解析:某制造企业融资租赁纠纷案

本所曾代理一起制造业企业与某金融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客户为一家中型装备制造企业,因急需更新生产设备,于2021年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为期五年、金额达38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出租人直接向设备供应商支付货款,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然而,在合同履行至第三年时,企业因市场波动导致现金流紧张,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随即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收回设备,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我所律师团队从合同效力、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承租人违约责任及税务影响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出租人虽享有租赁物所有权,但在承租人仍有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不应立即强制收回设备,且判决允许分期清偿欠款并调整部分利息。此案凸显了融资租赁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联动性,特别是在违约情形下的资产处置与税负转移问题。

会计与税务协调中的常见风险点

在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常出现不一致现象,由此引发合规风险。例如,企业在会计上将租赁列为“使用权资产”并计提折旧,但税务上可能不允许该折旧在税前扣除,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又如,部分企业为降低税负,将融资租赁刻意包装为经营租赁,规避相关税款,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及行政处罚。此外,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在多地申报税务时,若对租赁合同的定性理解不同,也可能造成重复征税或税基差异。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统一的内部财税协同机制,确保会计政策与税法规定相匹配。建议企业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即引入专业法律顾问与税务师参与,提前评估合同条款对财务报表与纳税义务的影响。

未来趋势与合规建议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征管法》的持续完善,融资租赁的监管日趋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已逐步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尤其关注“虚假租赁”“名义租赁实则借贷”等规避监管的行为。同时,金税工程四期系统强化了企业关联交易与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控,使得融资租赁的合同真实性、资金流向透明度成为审查重点。对此,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应主动开展融资租赁合规自查,定期评估合同结构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会计确认、税务申报与商业实质保持一致。对于拟开展大规模融资租赁的企业,宜提前进行税务筹划与法律尽调,防范潜在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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