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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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争议的司法管辖

时间:2025-11-28 点击:2

项目融资争议中的司法管辖问题概述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筹措方式,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房地产投资等领域。然而,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和参与方的多元化,项目融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其中,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成为争议解决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项目融资往往涉及跨国主体、多层级合同关系以及复杂的法律结构,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难以明确应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此背景下,如何合理界定司法管辖权,不仅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效率与公正性,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基础与适用原则

司法管辖权的确定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同时受到属地法、国际条约及司法实践的多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涉外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可依据当事人协议选择,但该协议必须明确且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包括实际履行地、主要义务履行地等。这些法律规定为项目融资争议中的司法管辖提供了基本框架。然而,实践中,合同中常见的“选择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条款常被忽略或表述模糊,导致争议发生后管辖权归属不明。

典型案例:某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纠纷的管辖权争议

本律所曾代理一起涉及中资企业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案。该项目由中方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发起人,联合多家境外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并明确适用英国法。但在贷款发放阶段,因项目审批受阻导致资金延迟到账,双方产生严重分歧。中方企业主张应由国内法院管辖,认为项目实际履行地在中国,且贷款用途为中国境内工程;而境外金融机构则坚持依约提交新加坡仲裁。本案的关键在于:尽管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该条款是否有效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须具备明确的仲裁意愿、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双方明确选择了SIAC作为仲裁机构,并就仲裁地点作出安排,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同时,根据《纽约公约》及中国对国际仲裁裁决的认可机制,该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裁定尊重当事人的仲裁合意,驳回了中方企业在中国提起诉讼的请求。

合同条款设计对司法管辖权的影响

从上述案例可见,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条款设计至关重要。在项目融资交易中,建议明确以下要素:一是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二是若选择仲裁,应具体列明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地、仲裁语言及适用法律;三是若选择诉讼,应清晰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使用“所在地”“相关法院”等模糊表述。此外,对于涉及多个合同主体的复杂融资结构,还应考虑各合同之间的关联性,确保管辖条款之间不冲突。例如,在股权回购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等多份文件并行的情况下,若各协议对管辖权约定不一致,将引发“管辖权竞合”问题,可能造成程序拖延甚至裁判冲突。因此,统一协调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策略。

国际私法视角下的司法管辖权冲突

在全球化背景下,项目融资常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发国际私法层面的管辖权冲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部分国家承认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法院的效力。但并非所有国家均接受此类协议。例如,部分欧洲国家对“排他性管辖协议”持谨慎态度,强调公共政策例外。此外,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常援引“合理联系原则”(reasonable connection)判断管辖权合法性,若法院认为案件与本国无实质联系,则可能拒绝管辖。因此,律师在起草项目融资合同时,需结合目标市场的司法实践,评估管辖条款的可执行性。必要时,可通过引入“选择法院协议”或“仲裁优先条款”来增强条款的法律效力。

实务建议:如何有效规避司法管辖权风险

针对项目融资争议中的司法管辖问题,本律所提出以下实务建议:首先,在合同谈判阶段即应将争议解决机制纳入核心条款,由专业律师主导起草并进行合规审查;其次,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资金来源地、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权益实现的管辖地;再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采用“双轨制”争议解决机制,即先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启动仲裁或诉讼,以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最后,定期对已签署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进行复审,尤其在项目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应对市场变化、法律法规更新及时调整条款内容,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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