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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处置权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处置权:法律框架与实务争议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融物”与“融资”相结合,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对特定资产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然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约或合同提前终止,租赁物的处置问题便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出租人主张行使取回权、变卖权或要求赔偿损失时,租赁物处置权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及权利边界,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本案例基于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典型融资租赁纠纷,深入剖析租赁物处置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操作难点。

租赁物处置权的法律基础与权利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规定确立了融资租赁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或存在其他根本违约行为时,出租人依法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租赁物采取取回、处置等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并非绝对,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合理程序。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明确指出,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如果承租人仍不支付,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这为出租人行使租赁物处置权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同时也设置了前置义务——必须先履行催告程序,并确保合同已进入可解除状态。

实务中租赁物处置权的常见争议点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物处置权的行使常面临多重挑战。首先,租赁物是否具备“可处置性”是首要问题。若租赁物为定制化设备、专用生产线或已安装于特定场所,其拆卸成本高昂或无法独立变现,则出租人强行取回可能构成对物权的滥用。其次,处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亦成焦点。部分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未评估市场价值、未公开拍卖的情况下直接将租赁物拖走或低价出售,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处分”,进而导致其处置行为无效。此外,若租赁物已被第三方善意取得(如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合法占有人),出租人即使拥有名义所有权,也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丧失处置权的实际效力。

典型案例解析:某制造企业融资租赁纠纷案

某大型机械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连续多期未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累计欠款达人民币1.8亿元。出租方某金融租赁公司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存放在工厂内的30台精密数控机床进行查封与处置。法院受理后,承租人提出抗辩,主张该批设备系为其生产所必需,且已投入大量资金改造,不具备通用性,强行取回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承租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中部分设备已被当地银行以动产抵押方式设立担保,且已完成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考虑到设备的特殊用途、高拆卸成本以及第三方抵押权的存在,直接强制执行取回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但要求其通过公开拍卖或协商方式处置,且须优先保障第三方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明确了租赁物处置权并非“无限制”的物权行使,而应综合考量物之属性、经济价值、第三人权利等因素。

租赁物处置权的合规操作建议

为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出租人应在合同设计阶段即明确租赁物的处置条款,包括取回条件、通知程序、评估机制、处置方式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事前完成租赁物的权属登记,确保公示效力;二是建立完善的履约监控机制,及时发现违约信号;三是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发出正式书面催告函,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四是若需取回租赁物,应通过公证、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被质疑程序违法;五是处置环节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值,并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开进行,确保过程透明、价格公允。此外,对于存在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应主动沟通协调,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顺位,避免“越权处置”。

跨区域与跨境融资租赁中的处置权挑战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推进,跨境融资租赁日益普遍。在此类交易中,租赁物往往位于境外,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处置权问题更加复杂。例如,某些国家实行“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出租人取回权设置严格限制,甚至要求通过当地法院程序方可实现。此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融资租赁的示范法》虽提供参考框架,但在具体适用中仍需结合各国司法实践。因此,律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充分评估目标国的法律环境,制定分步式处置预案,并借助当地律师团队协同应对。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有效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

租赁物处置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在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处置权不仅是出租人权利的体现,更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然而,过度强调出租人单方处置权,可能损害承租人、次承租人乃至普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在涉及民生类设备(如医疗仪器、公共交通工具)时,若随意处置可能导致公共服务中断。因此,司法机关在裁判中越来越注重“利益衡平”原则,要求出租人在行使处置权时兼顾公共利益、社会效益与合同公平。例如,部分地区法院已探索“继续履行+分期补偿”模式,允许承租人在补足欠款后继续使用设备,既避免资产浪费,又保障债权人回收预期。这种灵活的裁判思路,体现了现代融资租赁制度从“强控制”向“可持续治理”转型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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