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中的法律地位
在跨国企业税务架构设计中,“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简称PE)是决定税负归属的核心法律概念之一。根据《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的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另一国境内通过固定营业场所从事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的实体。这一概念广泛应用于双边税收协定中,用以确定某项收入是否应归属于特定国家征税。若某企业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则该国可对由此产生的利润征税;反之,若无常设机构,则通常不具有征税权。因此,常设机构的判定直接影响跨境交易的税负结构、资金流动路径及整体税务合规安排。尤其对于律师事务所这类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其跨国运营模式极易触发常设机构的认定风险。
律所案例:跨境律师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近年来,国内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派驻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引发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认定的关注。例如,某大型中国律所于2018年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由三名中方律师长期驻外,负责为亚太地区客户提供跨境并购、公司法务及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尽管该代表处未独立注册法人实体,也未直接签署合同,但因其持续性地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被新加坡税务部门初步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该代表处是否具备“固定营业场所”的特征,以及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这一案例揭示了即使没有独立法人身份,只要存在持续性、实质性业务运作,仍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判断常设机构的关键要素:固定营业场所与实质性经营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固定营业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实质性经营”。所谓“固定营业场所”,不仅包括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还包括租赁的会议室、临时搭建的办公点,甚至远程办公使用的服务器也可被视为辅助设施。然而,仅具备物理空间并不足以构成常设机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实质性经营”。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考察以下因素:是否有人员常驻并执行具体业务任务;是否实际签署合同或管理客户关系;是否持有客户资料、财务数据或业务文件;是否存在持续性服务交付行为。例如,在前述律所案例中,律师每月定期赴客户现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尽职调查并起草合同,这些行为被认定为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从而强化了常设机构的成立可能性。
律师服务的特殊性:专业劳务与常设机构的边界
相较于制造业或贸易型企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模式更依赖于个人智力劳动和知识输出,这使得常设机构的判断更具复杂性。传统上,单纯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如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客户联络等,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当律师亲自参与谈判、起草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核心业务时,便可能突破“辅助性”界限。此外,若律师在境外代表律所签署法律文件、接受客户付款或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将被视作实质性经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税务机关已明确指出,律师在境外为客户代理诉讼或仲裁事务,即便未设立正式办公室,也可能因“持续性执业行为”而构成常设机构。这种趋势要求律所在设计跨境服务架构时,必须严格区分“非实质性支持”与“实质性业务执行”。
税务架构优化:规避常设机构风险的实务策略
为降低跨境运营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风险,律所可采取多种税务架构优化措施。首先,应避免在境外设立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改用短期租赁或共享办公空间,并限制使用时间。其次,所有境外服务应通过总部统一签约与结算,确保境外律师仅作为技术支持角色,不得直接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再次,可采用“项目制”服务模式,即每项法律服务以独立项目形式完成,服务期限不超过183天,且律师不长期驻外。此外,建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远程协作,如使用加密云平台处理文书、通过视频会议完成客户沟通,从而减少物理存在的痕迹。同时,制定清晰的内部流程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责边界,确保境外人员行为始终处于“支持性”而非“决策性”范畴。
应对税务争议:如何有效抗辩常设机构认定
一旦收到税务机关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知,律所应立即启动合规应对机制。首要步骤是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派驻记录、工作日志、客户沟通记录、合同签署流程、财务支付路径、办公设备使用情况等。重点证明其在境外的行为仅为“辅助性”支持,未涉及核心业务决策或客户关系管理。其次,可援引税收协定中的“例外条款”,如《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第5条第4款规定,仅因偶然性活动或短暂停留不构成常设机构。此外,可通过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行业惯例分析或专家意见,说明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强调律师行为的临时性与非独立性。必要时,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通过双边税务主管机关协商解决争议,避免双重征税。
未来趋势:数字化服务与常设机构认定的新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律所采用远程办公、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及人工智能辅助系统提供跨境服务。此类模式虽提升了效率,但也模糊了“固定营业场所”的传统边界。例如,一名中国律师通过视频会议在德国客户面前提供法律咨询,其服务过程虽无实体办公地点,但若频繁发生且持续超过一定期限,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欧盟及部分OECD成员国已开始探索“虚拟常设机构”概念,试图将远程数字服务纳入常设机构监管范围。这要求律所在规划全球服务网络时,不仅要关注物理存在,还需评估数字足迹的累积效应。建立完善的数字行为监控系统,设定服务频率与地域分布阈值,成为未来税务架构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