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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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不动产的跨境管辖

时间:2025-11-28 点击:2

继承中不动产的跨境管辖:法律挑战与实务应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海外置业以及跨境资产配置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继承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在众多继承争议中,不动产因其地域属性强、登记制度差异大,成为跨境继承案件中最易产生管辖权冲突的核心标的。尤其当被继承人名下拥有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房产时,如何确定司法管辖权,直接关系到继承程序的合法性、财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各方权益的保障。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现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继承中不动产的跨境管辖问题。

不动产跨境继承的法律基础与管辖原则

在国际私法体系中,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原则,即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源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文件的精神,也被多数国家立法采纳。例如,中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明确指出:“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不动产的继承法律适用具有明显的地域强制性,这也决定了其管辖权的特殊性。

案例背景:跨国房产继承中的管辖权争议

我所曾代理一起涉及中国籍人士在加拿大购置房产并去世后的继承纠纷。该被继承人在温哥华拥有一处住宅,其配偶及子女分别居住于中国和美国。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其子女因对房产归属产生分歧,先后向中国法院和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受理后,面临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难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涉外民事案件,若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可行使管辖权。然而,该不动产位于加拿大,且主要继承人亦非中国籍,中国法院最终裁定该案不属其管辖范围,建议通过加拿大当地法院解决。

跨境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跨境继承中不动产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部分国家实行“属地主义”,强调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优先性;而另一些国家则更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通过遗嘱指定适用法律。此外,登记制度的不同也加剧了管理难度。例如,中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透明度高;而部分国家仍采用分散式登记,甚至依赖私人档案,导致信息核实困难。当继承人试图通过一国法院判决实现对另一国不动产的处分时,往往遭遇执行障碍。这种“法律孤岛”现象,使跨法域的继承程序陷入僵局。

律师实务中的策略选择与应对路径

面对复杂的跨境管辖问题,专业律师需采取多维度策略。首先,应全面评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环境,包括继承顺序、遗嘱形式要件、税务政策及登记流程。其次,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机制寻求突破。例如,中国与加拿大已签署《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可在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提供支持。再者,建议当事人尽早启动“管辖权前置协商”,即在遗产分割前由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并约定适用法律,以避免后续诉讼冲突。我所在上述案例中,即引导当事人与加拿大律师合作,完成遗产确认程序,并通过公证认证方式将中国法院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在加拿大完成承认与执行。

证据收集与国际认证的关键作用

在跨境继承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与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管辖权认定。常见的核心证据包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文本、不动产产权证书等。由于各国语言与格式差异,这些文件往往需要经过翻译、公证及领事认证。例如,中国出具的出生公证需经外交部认证,再由加拿大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在加拿大法院使用。我所建立了一套标准化的国际证据转换流程,确保每一份文件均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接受标准。在一次新加坡房产继承案中,正是由于及时完成了三重认证,才使得我方当事人顺利获得法院认可的继承权。

未来趋势:数字化与国际协作的深化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应用逐步推进,未来跨境继承的管辖问题或将迎来新突破。欧盟已启动“数字遗产平台”试点项目,旨在实现成员国间遗产信息的实时共享与验证。中国也在探索“不动产电子证照”系统建设,为跨境数据交换奠定基础。在此背景下,律师事务所正积极引入智能合约、电子签名等工具,提升继承程序的效率与可追溯性。我们坚信,未来跨境继承将不再受限于地理边界,而更多依赖于法律共识与技术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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