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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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时间:2025-11-28 点击:2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由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卖方(受益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其核心特征在于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从而降低交易风险。信用证的法律属性源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该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被全球绝大多数银行和贸易企业所采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具有独立性、自足性以及不可撤销性等基本法律特征。其中,不可撤销性是信用证最根本的保障机制之一,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权益实现与交易安全。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法律基础

根据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说明,信用证应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这意味着,一旦信用证被开立,未经所有相关方(包括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及保兑行,如存在)一致同意,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这一规定赋予了信用证极强的法律约束力,确保了受益人在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能够获得银行付款的确定性。不可撤销性的法律根基不仅来源于国际惯例,也受到各国国内法的承认与支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3条虽未直接提及信用证,但其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用于解释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此外,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效力、意思表示真实及履行义务的稳定性也提供了制度支撑。

律所案例:某外贸公司诉银行拒绝付款案

2022年,本所代理的一起跨境贸易纠纷案件中,一家中国出口企业(受益人)与海外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方式完成一笔价值85万美元的机械设备出口。信用证由开证行——一家位于新加坡的商业银行开具,明确标注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本地保兑行进行保兑。卖方依约完成装运,备齐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全套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至指定银行。然而,开证行以“提单显示货物重量与合同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尽管卖方提供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表面相符要求,且经专业机构鉴定无误,开证行仍坚持拒付。我所立即启动法律应对程序,向开证行发出正式律师函,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信用证不可撤销性原则,构成对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法院裁判观点:表面相符原则与不可撤销性优先

本案最终进入国际仲裁程序,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UCP600相关规定展开审理。仲裁庭重点审查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与单据审核标准之间的关系。裁决书明确指出:“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付款时,仅可基于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进行判断,不得介入买卖双方之间的实质争议。信用证一旦开立,即形成独立于基础合同的付款承诺,其不可撤销性是银行信用的核心体现。”同时,仲裁庭强调,若允许银行因基础合同纠纷而随意拒付,将严重破坏信用证制度的稳定性,损害国际贸易秩序。最终裁定开证行必须在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并赔偿因延迟付款导致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

不可撤销性在实务中的例外情形

尽管信用证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存在例外。例如,当信用证明确注明“可撤销”时,开证行可在不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在实际贸易中极少使用,因其缺乏保障性。此外,若信用证被证实系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如受益人伪造单据、虚构交易背景,开证行有权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0条或《英国银行法》相关规定申请止付令。然而,此类例外需严格证明,且举证责任极高。在本所代理的另一案例中,开证行主张受益人存在单据造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止付申请,重申“不可撤销性不应因主观怀疑而动摇”。由此可见,不可撤销性并非绝对,但其适用边界极为严格。

律师建议:如何维护信用证不可撤销性权益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签署信用证前应全面审查条款,确认是否明确标注“不可撤销”字样,并核实开证行资信状况。在交单环节,务必确保单据内容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避免因细微瑕疵引发争议。一旦遭遇拒付,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及时发出书面异议并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同时,建议在信用证中加入“保兑条款”,由第三国银行进行保兑,进一步增强付款保障。对于银行从业者,则应严格遵循UCP600的审单标准,避免过度干预基础合同履行,以维护自身信誉与行业规则。

结语:信用证不可撤销性是国际贸易的基石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设计,更是国际贸易信任体系的重要支柱。它赋予交易各方可预期的履约保障,推动全球贸易高效运转。任何试图绕过或削弱该原则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与商业双重风险。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精准法律分析与高效争议解决,捍卫每一笔信用证交易的正当性与安全性,助力中国企业在全球化市场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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