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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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中的跨境财产分割规则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法律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普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在异国他乡组建家庭,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文化融合的喜悦,还有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跨境财产分割时,法律适用、管辖权和执行难题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跨境婚姻中,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如何界定“共同财产”成为争议焦点。例如,部分国家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按比例分配;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联合财产制”,将婚后收入视为共有财产。这种制度差异直接导致在离婚或继承过程中,同一笔资产可能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被认定为不同性质,进而引发复杂的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标准

在处理跨境婚姻财产分割案件时,我国法院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若当事人未作约定,则适用与该财产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判断标准。例如,在一起涉及中国籍丈夫与德国籍妻子的离婚案中,双方在德国结婚并长期居住于柏林,婚后购置了一套位于上海的房产。法院最终认定,尽管婚姻登记地为德国,但主要财产位于中国,且双方在中国生活多年,因此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财产分割。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权衡各方因素后,以实际关联度为核心考量的裁判逻辑。

不动产归属:地域性法律的决定性作用

不动产因其不可移动性,其法律适用往往严格遵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即使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达成协议,若涉及境外不动产,其产权归属仍需依照该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例如,一对中英跨国夫妇在英国购置一处住宅,若该房产仅登记在英国籍配偶名下,即便中国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难以在英国主张共有权益。这是因为英国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旦产权登记完成,非登记方除非通过诉讼获得确权判决,否则无法主张权利。因此,在跨境婚姻中,提前进行不动产的权属安排至关重要,包括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产权登记方式等。

动产与金融资产的复杂性分析

相较于不动产,动产(如车辆、珠宝、股票、银行存款)的法律适用更具灵活性,但也更易产生争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动产的归属可依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或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然而,当一方在海外开设账户、持有境外投资产品时,如何证明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婚内共同积累,成为关键难点。例如,一名中国籍女性在新加坡工作期间通过个人账户购买了多只美股,其配偶主张该部分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时需综合考虑账户开立时间、资金来源、工资收入情况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同时参考新加坡相关金融法规。此类案件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税务资料等证据链支撑,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

继承中的跨境财产处理机制

婚姻关系终止后的继承问题同样面临跨境挑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民法典》继承编,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但若被继承人拥有境外遗产,其继承权的实现必须符合遗产所在地法律。例如,一位中国籍男性在去世前拥有北京的一处房产和美国的一处公寓。其配偶在中国主张继承北京房产,但美国法院却要求按照当地遗嘱继承规则处理纽约公寓。若该男子生前未在美国设立遗嘱,其美国遗产将按当地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配偶虽为合法继承人,但可能因当地亲属结构(如子女、兄弟姐妹)的存在而分得较少份额。此外,中美之间尚未签署关于相互承认遗嘱和遗产继承判决的条约,因此中国法院作出的继承判决在美方难以直接执行,必须重新提起诉讼。

实务建议:预防胜于补救的策略布局

面对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分割风险,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尽早采取法律预防措施。首先,应在婚前或婚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内财产协议,并明确约定各类财产的归属、管理方式及未来处置路径。其次,对于已存在的跨境资产,应建立清晰的资产管理档案,包括购置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账户信息等,确保在发生纠纷时具备充分证据支持。再次,可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或离岸公司架构,以实现资产隔离与传承规划,尤其适用于高净值家庭。最后,建议定期审查资产分布状况,根据婚姻状态变化及时调整法律安排。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避免未来潜在的法律纠纷,还能提升家庭财务的透明度与稳定性。

跨域合作:律师团队的专业协同价值

在处理跨境婚姻继承案件时,单一国家的律师往往难以全面应对多法域法律冲突。因此,律所通常组建由国内婚姻家事律师、涉外法律专家、国际仲裁顾问及境外合作律所组成的联合团队。例如,在一起涉及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地资产的离婚案中,我所协调了温哥华、悉尼两地合作律所,分别就当地财产法、继承法、税务政策提供专业意见。通过多轮沟通与法律意见书交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方案,避免冗长诉讼。这种跨区域协作模式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增强了解决方案的可执行性与法律合规性,彰显了现代律师事务所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专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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