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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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税务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境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税务问题的法律背景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开放,越来越多的境外私募基金通过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等制度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其管理人通常会根据投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Carry),这一机制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然而,当此类业绩报酬涉及跨境支付、收入确认及税基归属时,便引发了复杂的税务争议与合规挑战。特别是在中国现行税法框架下,如何界定“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如何适用预提所得税(WHT)、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成为律所处理相关案件的核心难点。

业绩报酬的法律性质与税务分类

从法律角度看,境外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本质上属于基金管理人基于其管理服务所获取的“劳务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然而,在税务处理中,该收入是否构成“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若境外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业绩报酬可能被认定为应税所得。但若无常设机构,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或“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其收入可能被归类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营业利润”或“特许权使用费”,从而触发预提所得税义务。

双边税收协定在业绩报酬征税中的应用

中国已与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其中多数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利润”有明确界定。例如,中国与美国、新加坡、英国等国的税收协定中均规定,若境外基金管理人未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其获得的业绩报酬可不视为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仅在特定情形下才需纳税。但在实践中,监管机关往往倾向于从严解释“常设机构”标准。如某案例中,境外基金管理人虽未在中国设立实体办公场所,但通过中国境内投资者进行频繁的决策沟通、资金调度及投后管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固定营业场所”,进而判定其业绩报酬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增值税的适用争议与实践分歧

除企业所得税外,业绩报酬还可能触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境外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的业绩报酬,被部分税务机关视为“管理服务费”或“投资顾问服务费”,因而要求缴纳6%的增值税。然而,由于该服务发生地与支付方所在地均在境外,且未实际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部分律所主张不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此背景下,多个司法判例显示,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更加关注“服务实质”而非形式合同条款,强调“服务交付地”与“受益人所在地”的匹配性。

个税层面:自然人管理人的税务责任

当境外私募基金的管理团队由自然人组成,且其业绩报酬以个人名义领取时,还需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并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境外基金管理人将业绩报酬分配给其自然人高管,而该高管未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或工作,但其行为对中国境内基金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税务机关可能援引“实际联系原则”认定该收入为中国境内所得。此类情形在近年多起涉外税务稽查案件中已有体现,部分自然人最终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实务操作中的合规策略与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复杂税务环境,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境外私募基金客户时,普遍采取多层次合规策略。首先,在基金架构设计阶段,通过合理设置离岸SPV、优化管理协议签署地及服务提供地,规避“常设机构”认定;其次,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区分“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并引入“成果导向型支付”结构,以降低被认定为“营业利润”的可能性;再次,积极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申请享受减免税率或免税待遇,并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执行记录、人员派驻情况、决策会议纪要等。此外,部分客户选择通过设立境内持牌资管子公司承接管理职能,实现境内化运营,从根本上解决跨境税务不确定性。

典型案例解析:某新加坡基金的业绩报酬税务争议

某新加坡注册的私募基金通过QFLP试点进入中国,其管理公司位于开曼群岛。该基金在三年内实现显著回报,累计向境外管理人支付约1.2亿元人民币的业绩报酬。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中认定,尽管管理人未在中国设立实体,但其通过中国境内基金的投委会成员进行实时决策干预,构成“常设机构”,遂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约2,400万元。经律所介入,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管理决策主要在新加坡完成,且中国境内仅负责信息传递,最终通过协商达成分期缴纳方案,并成功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该案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判断“经济实质”时愈发注重实际行为而非形式安排。

未来趋势:数字化工具与税务透明度提升

随着全球反税基侵蚀(BEPS)行动计划推进,中国税务机关正加强跨境交易的数据监控能力。通过金税系统、跨境支付数据比对及电子发票平台,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识别异常付款行为。在此背景下,境外私募基金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追踪体系,确保每一笔业绩报酬支付均具备清晰的合同依据、合规的付款路径及完整的税务备案文件。同时,律师建议客户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主动申报潜在风险点,以避免被动应对稽查带来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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