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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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赔付争议仲裁实战

时间:2025-11-28 点击:2

案件背景:工程合同履行中的赔付争议初现

在某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总价约1.8亿元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工期为360日历天,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设置违约金条款:若承包方延误工期,每日按合同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或变更设计,承包方有权申请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项目启动后,前期进展顺利,但自第120天起,因建设单位多次临时调整设计方案、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材料供应延迟等问题,导致施工现场出现阶段性停工。承包方据此提交了工期顺延申请及索赔报告,累计主张合理损失达470万元。然而,建设单位以“承包方管理不善”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承包方正式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建设单位支付工程延期损失及额外成本支出。

证据体系构建:多维度材料支撑索赔主张

在接到委托后,律所立即组建专项仲裁团队,围绕“索赔合理性”和“责任归属”两大核心展开证据收集工作。首先,律师调取了完整的项目往来函件,包括建设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材料采购延误告知函、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均能证明发包方存在单方面变更设计、未按时交付关键资料的行为。其次,团队通过财务系统提取了承包方实际支出凭证,涵盖人工窝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临时设施维护费等明细账目,总金额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此外,还聘请了建筑行业专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明确指出因设计反复修改导致的返工量占总工程量的15%,直接造成工期延长。所有材料经合法公证程序固定,形成一套完整、可信的证据链,为后续仲裁庭采纳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适用分析:合同解释与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第六百一十五条,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建设单位作为合同主导方,负有提供完整施工条件的责任。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3.1条,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或设计变更,承包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并获得相应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迟延提供图纸、变更设计或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层面看,建设单位无法规避其违约责任。更关键的是,仲裁规则明确“谁主张,谁举证”,但当一方提出初步证据后,另一方如不能提供反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我方已提交充分证据,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反驳,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支撑。

仲裁策略制定:从对抗到谈判的动态调整

在仲裁开庭前,律所对案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发现对方虽坚持否认责任,但在部分证据面前态度松动。为此,团队制定了“攻守兼备”的策略:一方面在庭审中强化证据展示,通过多媒体演示还原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延误原因;另一方面,在仲裁庭主持下主动提出调解建议,表示愿意就部分损失金额进行协商,以降低时间成本。该策略既展现专业度,又释放合作意愿。在第二轮调解会议上,对方代表首次承认“确有设计变更未及时通知”的情况,并提出可接受320万元赔偿方案。我方基于前期损失核算数据,结合对方态度变化,最终达成一致,将赔偿金额定为350万元,包含全部合理损失及利息,且约定分三期支付。

仲裁裁决结果:高效化解争议,实现权益保障

仲裁庭于收到调解协议后七日内作出裁决书,确认建设单位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赔付款项共计35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裁决书中特别指出:“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协调配合义务,导致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构成根本性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裁决不仅具有法律强制力,也为类似工程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值得注意的是,整个仲裁周期仅历时98天,远低于一般建设工程类案件平均时长,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团队在程序把控与谈判技巧上的优势。裁决生效后,建设单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圆满结案。

经验启示:工程类仲裁案件的关键成功要素

本案例反映出工程类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核心要点。第一,证据意识必须前置,从项目初期即建立完整的文档归档机制,确保每一项指令、变更、沟通均有迹可循。第二,法律与技术双轨并行,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增强说服力。第三,灵活运用仲裁程序规则,善于在对抗与协商之间寻找平衡点,避免陷入僵局。第四,律师团队的专业整合能力至关重要,涵盖合同审查、财务审计、建筑工程技术、诉讼策略等多个维度的协同作战,才能在复杂案件中赢得主动。这些实践经验不仅适用于本案例,也可为其他律所处理同类纠纷提供借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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