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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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院管辖冲突应对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境外法院管辖冲突的法律背景与现实挑战

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跨境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投资争议、知识产权争端等逐渐呈现出跨国属性。当纠纷发生时,各方当事人往往在不同法域中拥有诉讼选择权,由此引发的境外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愈发突出。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通常取决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或双方协议约定等多种因素。然而,由于各国司法体系差异显著,同一案件可能同时被多个国家法院受理,导致“一事多诉”现象频发。此类冲突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造成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与法律确定性。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境外管辖冲突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欧美市场,相关风险尤为突出。

典型案例:某中国企业与欧洲供应商的合同纠纷

2021年,一家中国大型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与德国某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并规定争议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进行仲裁。然而,在合同履行第二年,因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德国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并拒绝赔偿损失。中方企业随即向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德国供应商则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中方企业支付未结清货款。尽管合同中已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但德国法院仍以“存在初步管辖权基础”为由受理了案件。这一情况直接触发了管辖权冲突,中方企业面临双重诉讼压力,且两方法院均可能作出互不承认的判决,严重威胁其合法权益。

管辖权冲突的核心法律依据与识别标准

在处理境外法院管辖冲突时,首要任务是准确识别各国法律对管辖权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3条,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接点确定。而《纽约公约》及《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则为国际管辖权协调提供了重要框架。值得注意的是,《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自2015年起在我国生效,明确规定:若当事人通过有效协议选定某一国家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该选定具有排他性效力。但在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仲裁机构,却未明确排除法院管辖,导致德国法院认为其仍具备管辖权基础。此外,部分国家如德国、法国坚持“客观管辖权”原则,即只要与案件有实质联系的地点,法院即可主张管辖,从而扩大了自身司法权范围。这种制度差异构成了管辖权冲突的深层根源。

律所介入:从证据保全到国际司法协作

面对复杂的法律局面,中方企业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我们首先启动证据固定程序,通过公证方式将合同文本、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等关键材料进行电子存证,并申请中国驻德国使馆领事认证,确保其在德国法院具有可采性。随后,我们向德国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援引《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4条,主张合同中虽未明确排除法院管辖,但已约定仲裁,构成对法院管辖的默示排除。同时,我们向中国法院提交《禁止重复诉讼申请书》,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对德国法院的受理行为提出异议,防止出现“平行诉讼”损害中国司法主权。在此期间,我们还积极联络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推动仲裁程序启动,形成“仲裁优先”的法律态势。

跨境司法协作机制的应用与突破

在应对管辖冲突的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国际司法协作机制。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我们协助客户完成向德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件的程序,并依法申请在德国境内调取对方财务账册、内部会议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我们向中国法院申请了《跨境调查取证令》,借助“一带一路”国际司法合作平台,与德国司法部门建立沟通渠道,实现跨法域信息共享。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利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下的“互认与执行”机制,向德国法院提交了我国法院出具的“管辖权确认函”,表明中方企业已在本国法院正式立案,且该立案行为符合国际条约精神。此举促使德国法院重新评估其管辖权合理性,最终主动中止审理,等待仲裁程序进展。

策略布局:构建多层次法律防御体系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并未局限于单一司法路径,而是构建起“仲裁+诉讼+国际协作”的立体化应对策略。一方面,推动仲裁程序尽快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以期获得具有终局性的裁决;另一方面,持续向国内外法院施加法律影响,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性。此外,我们还建议客户在后续合同中增加“排他性仲裁条款”与“法院管辖排除条款”,并明确约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通过前置性法律设计,有效规避未来类似风险。同时,我们协助客户建立跨境争议预警机制,定期审查海外合同中的管辖安排,确保法律条款与国际实践保持同步。

法律实务启示:企业出海需强化合规前置意识

上述案例揭示出,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时,若忽视管辖权条款的设计,极易陷入被动。许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便能完全避免法院管辖冲突,实则不然。仲裁条款仅能排除仲裁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管辖,但未必自动排除法院管辖。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双方一致同意排除任何法院的管辖权”或“本合同项下所有争议应提交指定仲裁机构解决,且不得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或高风险地区的交易,建议提前进行“管辖权风险评估”,由专业律师团队参与合同起草与谈判,确保法律条款具备国际执行力。只有将法律风险管理前置,才能真正实现“走出去”战略的安全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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