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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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法律基础与实践路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关注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中国是否具有执行力。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并非自动发生,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该判决必须是在合法程序下作出的,且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此外,若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如中国与新加坡、德国等国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协定》,则可依据条约直接申请承认与执行,大大简化程序。这为跨国企业及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也推动了国际司法合作的深化。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核心要件

在实践中,外国判决能否被中国法院承认并执行,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要件。首先,判决必须已经生效,即不存在上诉期或上诉程序已终结。其次,该判决所涉案件不得与中国法院已有管辖权相冲突,即不能存在“一事两诉”的情形。第三,外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包括充分的送达、陈述机会以及公平审判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判决系通过欺诈、胁迫或严重程序瑕疵取得,则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例如,在一起涉及英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因发现对方未收到正式传票而裁定不予承认,凸显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

典型案例解析:某跨国公司胜诉案的执行过程

2021年,一家总部位于荷兰的科技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子公司,因合同履行争议将中方合作伙伴诉至荷兰法院。经审理,荷兰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作出支持外方诉求的判决,判令中方支付逾千万欧元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律所团队立即启动中国承认与执行程序。依据中荷之间签署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律师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判决书原件、官方翻译件、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双方无管辖权冲突的说明以及无公共秩序保留情形的声明。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最终裁定予以承认并进入执行阶段。此案成为近年来跨境判决在中国顺利执行的典范,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范式。

语言与文件规范:翻译与认证的关键作用

在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过程中,文件的语言转换与公证认证是决定成败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国法院要求,所有非中文文件必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正式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专用章。同时,原判决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需完成所在国的领事认证(Apostille)或外交认证程序。以一份美国加州法院判决为例,其原始文件须先经州务卿认证,再由美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方可提交至中国法院。若缺少任一环节,申请将被驳回。因此,专业律所通常会提前协调境外律师与翻译机构,确保材料完整合规,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程序延误。

常见障碍与应对策略

尽管法律框架日趋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挑战。最常见的问题是“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适用。当外国判决内容涉及中国禁止性法律规定,如违反外汇管制、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或金融监管政策时,中国法院可能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中的“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条款,拒绝承认。此外,部分国家的判决缺乏透明度,或存在明显偏袒一方的情况,也可能引发质疑。对此,律师应提前评估判决的可执行性,必要时借助国际仲裁作为替代方案。例如,在某起涉及伊朗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因伊朗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中国法院最终以“无法保证公正性”为由不予承认,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坚守。

国际合作机制下的新趋势

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司法合作体系建设。除已签署的双边条约外,中国还加入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多边机制。虽然《纽约公约》主要适用于仲裁裁决,但其体现的“尊重国际裁判权威”的理念正逐步影响法院判决的互认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多个指导性案例,明确外国判决承认的标准与程序,增强司法透明度。这些举措不仅提升了中国司法体系的国际公信力,也为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执行创造了更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跨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需求日益凸显

面对复杂的跨境司法程序,当事人越来越依赖具备国际视野与实操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一站式服务。从前期证据收集、文书翻译与认证,到向中国法院提交申请、应对质证与听证,每一个环节都需精准把握法律细节。律所团队通常配备精通英语、法语、德语等多语种的律师,熟悉不同法系的法律逻辑,并与海外合作律所建立紧密协作网络。这种专业化分工不仅提高了申请成功率,也显著缩短了执行周期。例如,某跨国并购纠纷中,律所仅用三个月完成全部程序,成功实现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执行,赢得客户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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