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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资产权属确认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中的资产权属确认:法律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能源设施等多个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融物与融资相结合”,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对特定资产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保留对资产的所有权直至租赁期满。然而,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扩张,关于资产权属的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资产实际使用、抵押登记、第三方追偿等情形下,权属归属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关键议题。律所近年来承办多起涉及融资租赁资产权属确认的案件,揭示出该领域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与形式分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律结构上看,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为“租赁”,实则具有买卖与租赁双重属性。在合同成立后,出租人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实际控制或占有。承租人虽然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但法律上仍不构成所有权人。这种“所有权形式上归出租人,事实上由承租人支配”的分离状态,为后续权属争议埋下了伏笔。

动产融资租赁中权属确认的实务困境

在动产融资租赁中,如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由于其物理形态可移动、价值高且登记制度不完善,权属确认面临较大挑战。尽管《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实践中,许多承租人为了规避监管或进行二次融资,往往隐瞒真实租赁关系,将租赁物进行抵押或转让。一旦发生纠纷,若出租人未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或未完成所有权公示,其主张权利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例如,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出租人因未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完成登记,被认定无法对抗已取得抵押权的第三方债权人,导致资产损失。

不动产融资租赁中的权属认定特殊性

相较于动产,不动产融资租赁(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权属确认相对清晰,但仍存在复杂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需依法登记,权属以登记为准。在不动产融资租赁中,若出租人未将租赁物过户至自身名下,或未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即便合同约定出租人享有所有权,也可能因不符合物权变动要件而不被认可。此外,部分企业利用“售后回租”模式进行融资,将自有不动产出售给金融机构再租回使用。此类操作若未严格遵循“真实交易背景”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借贷,进而影响权属有效性。

司法裁判中对“真实交易”的审查标准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时,越来越注重对交易实质的审查,尤其是对“是否构成虚假融资租赁”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若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明显不符、承租人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或出租人未履行购买义务,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从而否定出租人的所有权主张。在本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承租人虚构了设备采购合同,出租人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真实的融资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权主张对设备的所有权,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清偿。

登记制度在权属确认中的关键作用

为防范权属风险,我国建立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实现公示效力。登记后,出租人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属冲突。在本所处理的另一案件中,出租人在租赁物交付后立即完成登记,当承租人擅自将设备转售给第三方时,法院依据登记记录判定出租人仍享有所有权,最终支持了返还请求权。由此可见,及时、准确的登记是权属确认的重要保障。

律师在融资租赁权属确认中的专业角色

面对复杂的权属争议,律师事务所在融资租赁法律服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合同起草阶段起,律师应协助客户识别潜在风险,确保交易结构合法合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租赁物交付、发票开具、付款凭证留存等环节,固定证据链;在出现纠纷时,迅速启动权属确认程序,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提起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律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运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构建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提升胜诉可能性。

未来趋势:数字化与智能化助力权属管理

随着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权属管理正逐步迈向数字化与智能化。部分领先企业已尝试将租赁物的实时位置、使用状态、维护记录等数据上链,实现全过程可追溯。此类技术手段不仅增强了资产透明度,也为权属确认提供了客观、不可篡改的数据支持。未来,司法机关或将更多采纳电子证据作为权属认定的重要依据,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精通传统法律知识,还需具备对新技术背景下法律适用的理解与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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