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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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要点

时间:2025-11-28 点击:3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基本构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兼具买卖与租赁双重属性的复合型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融资”与“融物”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明确了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仅提供设备使用权;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实质上承担了购置设备的资金风险,并将该设备作为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这种合同结构使得融资租赁广泛应用于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高价值资产的融资需求场景,尤其在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等领域具有广泛应用。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资格与权利义务划分

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企业或个人)以及出卖人(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其中,出租人虽名义上为所有权人,但其主要角色是资金提供者,负责采购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同时负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出卖人则依据出租人的指示完成设备交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但在实际运营中,承租人往往对设备拥有实质控制力。因此,在合同订立阶段,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例如,若未在合同中约定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方,可能引发关于责任归属的争议。

租赁物的选择权与交付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承租人有权自主选定出卖人及租赁物,出租人应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进行采购。这意味着出租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需严格遵循承租人指令。然而,这也带来了潜在风险:若承租人选择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要出租人已按承租人指示完成采购并交付,且无过错,则不承担设备质量瑕疵责任。但若出租人明知或应知设备存在重大缺陷仍予以采购,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应特别强调“承租人自行选择并承担风险”的条款,并附带对设备验收标准的详细说明,以有效规避后续争议。

租金支付条款的设计与违约救济机制

租金支付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其金额、支付周期、方式及逾期利率等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固定租金+到期留购价”的模式,即承租人按期支付固定金额,合同期满后以象征性价格取得设备所有权。此类安排虽符合法律规定,但若未合理设置违约金比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过高”,从而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设定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并辅以催告程序,确保维权路径清晰合法。此外,对于长期合同,还应考虑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等因素,适当引入租金调整机制,增强合同可持续性。

租赁物的权属登记与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虽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若未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其所有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及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所有权,但若未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登网)完成登记,一旦承租人将设备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难以主张物权保护。近年来,多地法院已判决多起因未登记导致出租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因此,律师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督促客户及时完成租赁物的动产抵押登记,确保权利对抗效力。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强化履约约束。

合同解除与收回租赁物的法律程序

当承租人严重违约,如连续三期以上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收回租赁物。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并不等于自动取得设备返还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租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实现设备取回。若出租人擅自强行取回设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指导客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包括发出书面催告函、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步骤,确保取回行为合法合规。同时,还需关注租赁物的市场价值评估,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损失扩大。

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法律风险与应对

随着跨境贸易的发展,涉外融资租赁合同日益增多,尤其是在飞机、船舶、高端制造装备领域。此类合同不仅涉及中国法律,还可能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外国法。由于各国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物权保护、税收政策等存在差异,极易引发法律冲突。例如,某些国家不承认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保留”安排,导致出租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对此,律师应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法律适用条款,优先选择中国法或成熟法治国家法律,并约定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地。同时,应审查进口许可、外汇管制、海关监管等合规要求,确保交易流程合法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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